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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买卖合约中保证金的界定

2024-12-14 10:08:35  点击:

第一节保证金制度的目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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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交易,船舶中介,二手船舶,

    一、保证金制度的产生

    船舶买卖中标的物的价格非常昂贵,一般二手船的价格根据船舶的种类与载重吨等因素,从几十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不等,并且船舶市场非常不稳定,从订立船舶买卖合约之日起至实际交付船舶价款之日,至少需要一至两个月的时间,而该期间一旦船舶价款下跌,极容易发生买方拒绝接船的情况,而卖方可能己经为交付船舶做出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费用支出,包括船员遣散费用,船舶修理费用,代理费用,从原来停船港到交船港的各港口费用,引航费,拖轮费,淡水费,护航费等。

    此外,随着市场船价的下跌,卖方再次出售船舶的价格不大可能高于原来合约中的船价,为此卖方必定需要承担差价的损失。卖方在向买方追偿上述损失时,不免需要举证,承担每一项损失的证明责任,因此在船舶买卖合约中卖方无形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实践中,为了保证买方能按约定支付价款,促进船舶买卖交易的顺利完成,逐渐发展出了保证金制度。具体是由双方约定在合约订立后的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买方即支付卖方一笔保证金,数额一般为船舶价款的10011。表明买方愿意按约履行义务,支付船舶价款,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信用,增加交易的稳定性。一旦发生市场低迷,船价下跌的情况,或买方同时与多个卖方订约,买方拒绝接船与继

续履行合约时,卖方可以直接没收该笔保证金,作为买方违约引起损失的补偿。由于该笔款项是预先支付及法律后果是事先约定的,因此也不存在卖方证明损失请求赔偿的责任问题,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计算与证明真正损失的麻烦与费用。

    二、挪威格式合约中保证金条款的发展

      (一)NSF 1966版本

    NSF 1966版本为较早适用于二手船买卖的格式合约文本,该版本中有关保证金的条款为第二条及第十三条,该版本第二条规定了保证金的目的,金额,支付时间,存放方式,保证金利息归属及产生费用的分担;第十三条规定了买方发生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置方式。详细规定如下:

      “第二条为保证本合约正确履行,买方应当在本合约签署之日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船舶价款百分之十的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应当存放在_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立的账户中。如有任何利息,则归属于买方。任何因为存放该笔保证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三条如果买方未依据前述约定支付船舶价款,则卖方有权解除该合约,并没收该笔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卖方所遭受的损失,卖方有权就超出部分的损失及所有费用要求买方赔偿,按照每年5%的利率计算利息。

    虽然挪威格式合约较为全面的总结了以往二手船舶交易中合约的主要条款,但是明显看到1966年版本在有关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上不够全面。合约文本中仅说明买方不支付船舶价款的违约情况下,卖方享有解除合约并且没收保证金及索赔超过保证金部分损失的权利。但是由于保证金的支付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如果买方在合约成立生效后未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卖方享有怎样的救济?卖方有无权利解除合约?如果可以,卖方有无权利要求买方就保证金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不可以,卖方在履行交船义务后,有无权利要求买方支付船价及10%的保证金?及就损失超过保证金部分再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上述问题在该版本的格式合约中尚未得到明确约定。

      (二)NSF 1987版本

    NSF 1987版本有关于保证金及违约条款的规定做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为保证本合约正确履行,买方应当在本合约日期起_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船舶价款百分之十的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应当存放在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立的账户中。如有任何利息,则归属于买方。任何因为存放该笔保证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三条如果买方未依据签署条款支付保证金,则卖方有权解除该合约,并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费用要求买方赔偿,按照每天12%的利率计算利息;如果买方未依据前述约定支付船舶价款,则卖方有权解除该合约,并没收该笔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卖方所遭受的损失,卖方有权就超出部分的损失及所发生费用要求买方赔偿,按照每年12%的利率计算利息。

    NSF 1987年版本相比NSF1966版本而言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付款时间由NSF1966中合约订立日扩展到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一个期间,并且起算时间也发生了重大变更。修改后的NSF 1987版本中起算日期为合约日("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具体是指合约成立生效的日期,而1966版本中则适用签署合约日("on signing this contract" )。这一重大修改是由于1977年,DamonCompanies Naviera SA Tl Hapag - Lloyd International SA ( the "Blankenstein')14一案中买卖双方约定适用NSF1966,双方在买卖合约(Memorandum of Agreement, "MOA" )的保证金条款中规定买方应当在合约签署日向卖方支付船舶价款10%的保证金,"Assecurity for the correct fulfillment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pay a deposit of 10 percent. of the purchase money on signing this contract",该案例中由于买方未能成功融资,一直拖延不签署MOA,也不支付船价10%的保证金,因而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解除了合约,并起诉买方索赔损失并支付保证金。买方唯一的抗辩即为双方尚无约束性关系,买卖合约尚未签署,只有在合约签署后才需支付卖方保证金。历经仲裁与上诉后,买方败诉并被要求赔偿卖方的损失。上诉法庭大法官Fox认为“买卖双方在

往来传真中己经就合约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依据航运界的市场管理,这己经是有约束力的合约,并不需要再签署MOA而使其生效”。为避免以后因该条款发生歧义,因此在1987年版本的NSF中将保证金条款的支付时间修改为“the date of thisAgreement",即合约成立生效的日期,规避了合约必须签署以后才生效的歧义。

    其次,第十三条补充了买方未交付保证金即构成违约,卖方享有救济方式。1980年The "Selene G" 1,一案引起了人们对于未交付保证金的法律后果的思考。在NSF1966中,有关保证金条款,仅仅约定了买方有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及其时间等,虽然支付保证金与支付船舶价款同样作为买方的义务,但是格式合约仅对未支付价款的法律后果做出约定,并未提到买方未支付保证金是否构成违约,及卖方是否享有违约救济。The "Selene G“一案中船舶买卖合约使用了NSF1966版本,约定买方在合约签订后48小时内向卖方支付船舶价款10%的保证金,‘“实际买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汇款(failed to remit the deposit),卖方第二天就解除了合约(canceled thecontract ),该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买方未能在合约约定时间内向卖方支付保证金时,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约?该案件经过仲裁与上诉,仲裁裁决及上诉判决都支持卖方的解除权。因此在NSF1987版本的修订中,补充了对于违反保证金条款的救济方式,即如果买方未按照前述约定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约,并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NSF 1993版本

    NSF 1993版本有关于保证金条款的规定做出如下修改:

    “第二条为保证本合约正确履行,买方应当在本合约日期起_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船舶价款百分之十的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应当存放在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立的账户中,依据买卖双方共同的书面指示来释放该笔款项;如有任何利息,则归属于买方。任何因为存放该笔保证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

    NSF 1993版本相对而言己经较为完善,目前是全球二手船舶买卖市场最获认可的船舶买卖标准合约文本。‘“该条款与NSF 1987年版本相比,增加了对提取保证金方式的规定,即存放在买卖双方共同账户的该笔保证金必须依据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指示提取,而不是任由卖方处理。相应的原来NSF1987版本第8条中有关保证金释放的内容己经删除‘。

    NSF 1993版本有关于违约条款的规定删除了买方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的利息计算方式。ao在违约事项中,通常任何赔偿都会计算其利息,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实践中违约救济赔偿的利息按照固定利率计算过于死板,从而该版本的挪威格式中删除了买方违约导致的损害赔偿的利息计算方式,不再要求按照每年12%的固定利率计算赔偿额的利息。

      (四)NSF2012版本

    NSF2012版本就保证金条款的修改如下:

      “第二条为保证本合约之正确履行,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相当于船舶价款百分之,如果未约定,则视为船舶价款百分之十的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应存放在保证金管理人的账户,该交付应于下述日期起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进行:

    (i)合约当事人己经签署本合约,并交付合约签署原件,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予以交付,及

    (ii)保证金管理人向各合约方书面确认账户己经开立。依据合约方共同的书面指示来释放该笔款项;如有任何利息,则归属于买方。任何因为存放该笔保证金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合约方应当向保证金管理人及时提供开立账户及维持账户所需的一切必要文件。

    在NSF1993版本中保证金的数额被约定为10%的船舶价款,但是随着船舶行业的发展,当前的实践表明买卖双方常常在合约中自由约定其他比例的保证金,例如5%及15%都有可能。因此在NSF2012版本中将保证金占船舶价款的比例处留了空白等待双方拟定合约时填写,该条款还补充说明如果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继续适用10%船舶价款的保证金数额。

    目前,在一些司法辖区开立银行账户变得越来越困难,并且非常耗时。因此买卖双方通常都是将该笔保证金交付银行以外的实体在实质上进行保管。为了迎合这种发展趋势,保证金管理人(Deposit Holder)被引入NSF2012版本的保证金条款。保证金管理人定义的范围相对广泛,包括银行,船舶经纪人,或者任何买卖双方共同约定的机构。并且该条款对双方新增加的一项义务为及时向保证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开户所必须的文件。

    由于保证金在交付时间问题上容易发生争议,并且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交付保证金是一个关键的节点,因此交付时间在该版本中又进行了重新界定,在DamonCompanies Naviera SA Tl Hapag一Lloyd International SA (the "Blankenstein甲a一案的发生后一直沿用“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该版本则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在双方正式签字,并交换签字文本,得到保证金管理人开户的书面通知后才开始起算保证金交付的日期。

    该版本中有关买方违约条款第十三条并未发生重大变更,仅修改了措辞,如将paid修改为lodged o 。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保证金的设立首先是为了保证合约的顺利履行,一旦买方违约导致该合约不能顺利履行,则保证金为卖方无条件没收。一笔船舶价款10%的保证金少说也有几十万美金,除非是船舶市场动荡非常厉害,船价跌了超过10%,否则买方不会轻易冒着损失几十万美金的代价去违约,有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其次,该笔保证金在通常情况24下,能够弥补因买方违约而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可以通过直接没收该笔保证金而获得赔偿,免去其证明损失发生及损失大小的违约责任,这有别于一般违约救济下的损害赔偿,详细分析请见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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