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
二手船舶是指区别于新建船舶的营运船舶,其与新建船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使用时间和价值决定上。对于新建船舶,其价值往往由船厂的生产成本和利润决定,而对于二手船舶,其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明确界定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法律定义,有利于解决二手船舶融资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二)明确二手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
船主拥有二手船舶的所有权是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前提,因此二手船舶必须获得由法律认可的所有权。但是针对二手船舶作为抵押物,价值始终处于动态变化的特点,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国外浮动担保制度,来确定抵押担保物的价值。并明文规定抵押人在违反贷款协议时,二手船舶已经产生的运营收益全部并作抵押物的价值。
(三)健全二手船舶抵押登记制度
通过立法来规定二手船舶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同时规定必须在材料上载明可以识别的基本信息,比如二手船舶的种类、长度、宽度及深度、容量、建造地以及过去的交易记录等,以便商业银行在受理抵押贷款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二手船舶的真实情况。同时,要根据二手船舶的市场变化,及时变更登记,以降低抵押贷款风险。
(四)完善二手船舶的抵押权实现制度
由于二手船舶抵押贷款的特殊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另外约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比如,设定接管二手船舶的权利,使用抵押人设施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无力偿还债务时,继续使用二手船舶运营的权利等。这样不仅能够保全和提高抵押物(二手船舶)价值,而且能更有效地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促进二手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模式的广泛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