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以团体名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组织。与自然人相同,以团体名义进行各种活动的组织也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些组织即被定义为法人。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下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是目前社会活动,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因此新船交易市场必然也是一级法人。

有学者认为“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对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因此,要明确新船交易市场的法律定位,必然要分析其在新船交易行为中发挥的作用。新船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向船东、船厂及船舶经纪人提供公正、公开、公平的交易平台,它不直接参与船舶建造和船舶贸易,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促成新造船舶的买卖,同时,它还向船东、船厂以及船舶经纪人提供船舶航运信息汇总与发布、交易经纪与鉴证服务以及纠纷调解等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