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作为历史最为悠久、影响最为深远的航运交易机构,经过了多年的经验积累,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完整的会员制度,从会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到交易对象的限制、会员身份转移的限制以及交易纠纷调解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并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绝大多数波交所的会员是该所的股东,因此必然与我国新船交易市场的运作制度有所不同。而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我国唯一一个国家级航运交易所,是一级事业单位法人,在事业单位法人体制下的会员制度对新船交易市场的会员制度更具参考性、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因此,对于新船交易市场的会员制制度建设既要学习成熟完善的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会员制度,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目前已经实际运行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得会员制度。

一、关于会员资格的取得。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规定,会员资格的中请人必须从事波交所规定的相关业务(Relevant Business),相关业务包括:租船;船舶买卖;船舶融资;需通过海上运输的大宗商品交易;海事仲裁和海事法律;董事会通过审查认可的其他相关业务。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取得会员资格必须具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他有关企业;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有良好的商业信誊。不难看出,无论是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还是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的会员都必须与航运交易所规定的业务相关,新船交易市场也不可避免的须要求会员必须从事航运相关业务,同时为了交易安全,还须要求会员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誊并愿意遵守交易所章程的约束。
二、关于交易对象的限制。根据《波交所交易规则》(Baltic Code ofPractice)的规定,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为保守通过交易所获得商业秘密,对十会员泄露商业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是不可接受的行为(Unacceptable Practice)。根据该规则的规定,泄露从交易所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其一,会员使用从其他会员处获得的信息直接与非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其二,会员将通过波交所获得的市场敏感信息透露给非会员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为该经纪人或代理人提供了与交易所会员进行交易的机会。‘下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于交易对象也有严格的限制,向新闻媒体及公众泄漏或者传播交易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都是严加禁止的行为。限制商业信息在会员与非会员间流通是为了防止稀释交易所的价值(dilute thevalue of the market);另外也是为了保护会员,因为非会员的交易历史和资信状况无法通过交易所渠道被会员知悉,会对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新船交易市场出于上述目的也须对交易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禁止会员向会员外的第三方泄露或传播交易信息。
三、会员资格的丧失。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清退会员的原因主要有:1.无法达到持股的要求;2.破产;3.公司清盘;4.公司会员失去拥有当事人资格的会员;5.严重违背交易所规则和交易规程或会员的行为令交易所的声誉蒙羞;6.对于与会员有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会员和出市代表,如果他们与雇佣者之间终止了雇佣关系,或他们所代表的会员丧失了会员资格,或他们所代表的会员向总裁提交了解除雇佣关系的函。‘8而上海航运交易所规定:会员和出市代表违反本规定、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进场交易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9为了严肃会员资格,新船交易市场也必须明确会员的清退规则,对于严重违反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会员予以清退,另外,对于由于合并、破产等原因造成会员无法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及无法承担独立民事义务的会员,会员资格当然宣告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