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同样适用:而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工最早可追溯于罗马法时期,后被大陆法系所继承:后来才慢慢地产生了登记制度,而最初的登记制度是适用于不动产的,最后由于船舶的特殊性,登记制度才延伸到船舶。
一般来说,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仅可以有效地确认物权的归属,而且可以维护市场交易
的稳定,有利于解决产权纠纷。《物权法》第9条就确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但
是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却没有采用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而之所以不对船舶、
航空器等适用登记生效主义,有如下原因:第一,船舶、航空器在实践中权属状态变化频繁,采取登记对
抗主义更能够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如果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则在实践中将发生很大的制度障碍。第二,由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在现实生活中始终不停地发生空间的移动,在很多情况下适用登记要件主义会对当事人从事交易造成诸多不便。第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属于动产,对其实行有效的占有便可使公众相信因占有而对它们享有物权,不予登记一般也不会造成很大的权属混乱。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也都是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些也是我国立法对船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
结语
由于船舶不同于一般的动产,因此船舶转让不同于一般的动产物权变动,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要件为交
付,公示方式也应为交付,法律赋予登记以对抗效力来补足交付不能获得完整船舶所有权的缺憾,因此其
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为“交付+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和交付买受人才能获得真正意义几的船舶所有权除此之外,在登记对抗效力下,登记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