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汇率风险
建造船舶是一项特殊的工程,大多涉及船舶的进出口,合同金额巨大,建造周期长。需要进行国际的巨额贸易支付结算,在此期间因货币汇率的上下波动会产生损益的可能。建造方通过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和合同项下船东应支付的预付款及分期付款,可能因汇率的大幅波动而难以达到建造方在合同订立之初的预算,在经济不景气时会使建造方损失一部分资金流。
《二)技术风险
船舶建造合同不同于海商法其他领域的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性。缔结一份船舶建造合同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而且还要关注合约下所涉及的技术规范。
首先,造船规范的国际公约如SOLAS,MARPOL,LOAD LINE等规则和决议对船舶本身提出了硬性的要求。一旦船舶未达到绿色、安全,的技术标准,违反强制性人级规则,建造方所建造的船舶将无法获得相关合格证书,缺乏行政上的适格性。
其次,造船技术规范经常会发生变化,对建造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造方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要遵循规范的变更,势必会造成履约成本的增加。另外,由于技术规范的修改而可能会延误交船日期,建造方反而会被船东反咬一口,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双方对船舶技术规范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合同修改意见,建造方仍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建造时,很可能会导致即使船舶完工,也无法获得船级认证,无法正常营运的后果。如果建造方回过头来再进行修改,那将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
(三)设计风险
船舶设计包括船舶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等环节。以中国为例我国的造船厂大多缺乏船舶的设计能力,一般都会委托独立的船舶设计公司来进行设计,设计公司是建造方的分包人,由二者订立船舶设计合同。然而,实践中很多的船舶设计细节都是由船东与设计公司共同来决定的,从而绕开了作为设计合同当事方的建造方。如果设计上存在缺陷,建造方就需要向船东负责,即使船东的代表早已察觉船舶设计存有缺陷,但是因疏忽而未告知建造方,最终的责任仍然由建造方承担。即使船东没有疏忽,而是其中的一些设计是在设计公司和船东最后决定后才直接通知建造方的,直到试航阶段才发现问题,建造方又不得不进行修改,势必会使其建造成本上升,最后还会影响到交船日期。到最后船东会以船舶设计有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接受船舶并要求船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船舶建造合同性质不定引起的风险
上文已经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简单地探讨,船舶建造人选择何种合同类型,其所负的风险是不同的。如果将其视为买卖合同,就完全依据货物买卖法进行风险的负担,那么依国际船舶建造合同惯例,在船舶最终完成之前,建造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所有权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定造人,这对建造人的利益保护是充分的。如果将其视为加工承揽合同,在船舶的建造过程中船东一直享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这样对建造方是非常不利的。假设在定造人违约的情况下,建造人即使行使《海商法》下的船舶留置权,事实上也是不能解决或降低船舶建造人的风险的,因为在建船舶已经被定型化,转售船舶以获得合理的价款是不现实的。建造人若想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充分的价款保障也是很艰难的,可想而知这些半成品的建造材料是很难弥补造船厂的损失的。虽然造船厂能够行使船舶留置权,但这种保护远不能维护造船厂的实质利益。
(五)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船价波动、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的影响使得船舶建造的商务风险大幅增加。航运市场运力过剩、船东财务状况不良,使得新船订单减少,出现船东弃船、要求延期交船或者降价等情况。
此等风险的汇集使得国内船厂面临洗牌。
1.船东的撤单风险
受2009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海运贸易需求量大幅萎缩。现有封存的运力和即将交付新船的上市,导致航运市场运力过剩。尤其,油轮、散货船和集装箱船市场几近崩溃。此种情势下,船东会选择推迟接船或者宁愿毁约做出巨额赔偿也要撤销订单。本文所称撤单专指在船舶建造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市场出现融资困难、资金流动性不足和运费下跌等情况,船东会设法毁弃造船合约并最终做出弃船的选择。船东通常会抓住合同的漏洞主张船舶建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生效,要求建造方返还预付款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于建造方来说风险是巨大的,因为此时船舶往往已经建成或者基本建成,在船价下跌和市场需求疲软的现状下,建造方也只能自担这难以弥补的损失。
2.船东提供船舶建造材料设备的风险
在船舶建造中并不是都由建造方为船舶提供所有的机器设备,除了船上的家具等小的物品,船东考虑到成本或者易于检查等因素,会自己提供船舶的机器设备,由建造方在其厂区内保管,并安装在船上。船东提供设备的种类和范围在不同的建造合同下会有所不同,通常说来,会包括像专门的货物装卸设备,航行和通讯设备等等。当这些建造材料和设备交付给建造方占有和保管时,期间发生了灭失或损害,应该由谁承担此项风险?另外,当这些材料设备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时,当船舶建造完成后发现船舶缺陷正是由船东所提供的材料造成的,那么对此损失谁需要负责?这些都是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建造方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3,船东的其他违约风险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东一般分期向船舶建造人支付造船款项,每一期的支付均是作为合同履行的一个关节点,合同中通常约定支付期限与金额,一般分为五期支付,每期为全部造船款的20%。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船东迟延付款是非常普遍的,是最为常见的船东违约行为,给船舶建造方带来了履约风险。另外,船舶建造完毕之后需要进行测试与试航,当试航结束后船东可能会因为航运市场不景气而拒绝接受船舶,也可能在船舶没有缺陷或只有轻微缺陷时而拒绝接受船舶。造船厂虽然能得到一定的违约赔偿但在船东破产时可能分文也不能收回,加上船价不断的下跌,造船厂承受着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