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英国《货物销售法》规定的默示质量保证不适用于船舶买卖的一派观点,主要理由是船舶买卖合同,其明示条文己经很大程度上否定或者改变了立法的相关规定。而根据英国《货物销售法》第55条,这些默示条款己经被排除。以NSF为NSF第11条关于交船条件的规定为例,该条要求交船时船舶状况应当与按第4条的规定登船检查时的船舶状况相同,自然损耗除外,此外还要符合若干特殊要求。

这样一来,双方己经对交易何种船舶达成了一致,可以说英国《货物销售法》第14 (2)条规定的货物应具有令人满意品质的默示质量保证就已经被NSF 12第11条的明示条文所取代,满足第11条的规定即应当被认为是船舶具有令人满意的品质。有更进一步的观点认为,既然规定了交船时的船舶状况应当与登船检查时的船舶状况一致,这就不是以明示条款取代默示条款而是两条款相互冲突。换句话说,如果登船检查时船舶的质量不令人满意,卖方交付这样的船舶仍是符合合同的明文约定,明示条文与默示条文相冲突,使得默示质量保证无效。
支持英国《货物销售法》规定的默示质量保证适用于船舶买卖的另一派观点针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第11条虽然规定了交船条件,但这种明示条文与默示质量保证条款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因此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文没有否定默示质量保证。退一步来说,如果无法确定第11条的规定是否与满意质量的要求不一致,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证明了该明示条文不能满足英国《货物销售法》第SS条关于不一致的规定,不能排除默示质量保证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