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法律上被规定享有一定的寿命,即船舶有严格的使用期限要求,超过期限,船舶就不得再使用或经营,而是须按照法律规定当作废钢船或者废铁的形式予以变卖,从而变现成一定的货币。比如,在国内,交通运输部就做出严格规定,杂货船的船龄不得高于34年,液体货船的船龄不得高于30年,一般客船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1年,干散货船的使用年限不得高于犯年。由于我们知道,船舶融资数额巨大,因此,船舶抵押人需要近十年或者上十年的还款时间是非常普遍的,抵押权通常要在其设定后相当漫长的时间才能全部实现,这就使银行可能面对抵押船舶的船龄风险。

如果船舶不是新建造的,而是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设定船舶抵押权的,那么船舶可使用年限就得在船龄减去使用过的年数的时间范围内,这样可使用时间极有可能不是很长,普遍是10几年,20几年。但也有的船舶在使用年数比较久之后新设定船舶抵押权,此时,如果船舶抵押数额巨大,而船舶抵押登记后可用于航行的时间并不长,有可能导致船舶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船龄己达到上限,船舶就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废钢船或者废铁的形式卖掉。废船处理的价值远远低于正常运行的船舶的价值,导致抵押的资金数额会远远大于船舶处理变现后的价值,易造成银行庞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