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提供资金是船舶所有人最主要的义务,而这一出资义务主要体现在船舶买卖合同中。船舶买卖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没有标的船舶的购买,就没有之后船舶融资租赁的进行。之所以说服务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因为一来两份合同中标的船舶是相同的,是同一标的船舶;二来,船舶买卖合同虽然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主体是以造船厂为主的出卖人和以出租船舶为主的买受人,但这一合同中的很多条款却都是出于承租人的意志而达成的,例如对标的船舶的具体要求、交付的时间方式等等。也就是说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实质上是由承租人和出卖人达成的一致,它们双方才是实质上的合同当事主体。在航运市场上,获得船舶的主要方式无外乎建造新船或者是在市场上购买二手船。自然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船舶也不外乎来自于这两种途径“。

建造新船,是指出租人基于承租人对于船舶的特定要求,与造船厂签订建造船船舶买卖合同,也称造船合同。这里出租人是表面上的买受人,但实际上,承租人才是真正的买受人,作为出卖人的造船厂要按照实际的买受需要建造船舶,完工后将船舶予以交付。当标的船舶出现任何质量瑕疵的时候,表面上,出租人作为船舶买卖合同的当事主体,享有对造船厂的请求权,但鉴于承租人才是实际上的买受人,造船厂实际上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建造船舶,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标的船舶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出卖方应当直接向承租人负责,相反的,当出卖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时候,按照三方之前的约定,由承租人在出租人的协助下来行使索赔的权利。鉴于这种情况,所以出租人虽然表面上是船舶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但是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它是不能对其进行任意地更改的。
购买二手船,则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市场上己有的船舶然后交付其予以使用。这种二手船舶可能来自第三方主体,可能来自于承租人本身,也即我们所说的售后回租,但是无论是通过何方主体,出租人都基于船舶买卖合同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是船舶的所有权人。当然,由融资租赁的性质所决定,对于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也并不是由该出租人与出卖人协商而达成合意的,实际的合意主体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出租人在这里主要的作用是提供购买船舶的款项,而所有权的保留也更多的是为了保证承租人租金债权的实现。所以船舶往往直接由出卖方交给承租人,而无须经过出租人之手。买卖二手船舶相对于建造新船对于出租人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小很多,但也并是完全安全的,其中一些风险点仍然需要予以注意,否则仍然有可能危害到出租人的权益。这些在后文将会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