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它所享有的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独占性支配的权利,这种积极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当然还包括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的物的干涉。《物权法》18中也列举了所有权人所具有的这些积极权能。总的来说,所有权人对于他所拥有的物都是具有两方面的权能,积极的和消极的。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理论上也是具有这两方面的权能的,但船舶所有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完整的享受这些权能,而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融资、资本运作的目的。所以这里船舶所有人的对船舶的所有权更多是一种起担保作用的存在。

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四种权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人享有的每一种权能都意味着所有权人具有实施某一类或者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趋于弱化,融资租赁的性质决定了船舶所有人对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无需也不能全部享有,而是将大部分权能让渡给承租人,相应地,承租人需要提供租金。船舶所有人唯一保留的积极的处分权能,也仅是为了担保租金的实现。这也就意味着,船舶所有人行使处分权能的时候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情况下,不能在船舶上任意地设置它物权,要保证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免受打扰。而至于消极情况下的所有人具有的物权请求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也还有体现,主要体现在发生特定情形的时候,有权取回船舶。综上,所有权的权能体现在很多方面,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收取租金的权利,二是特定情况下对船舶的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