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船交易市场集多种服务职能于一身,综合了若干领域的服务职能,因此,其除了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特征外,还具备一些特有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居间人特性。所谓居间人,又称“经纪人”。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二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二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由于新船交易市场为船东、船厂以及船舶经纪人提供船舶交易的信息、交易平台,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促成新造船舶的买卖,实际扮演一种航运居间人的角色。
二、专门为新造船舶的交易提供服务。任何一个事业单位法人都须由其特定的服务内容与对象,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法人和目前我国的航运交易所,新船交易市场的服务内容是新造船舶,服务对象是新造船舶的需求者,即船东,以及新造船舶的建造者,即船厂。这是新船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法人最显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