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节的分析可以得出,新船交易市场是一级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机关举办,在我国与新造船舶相关的国家主管机关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同时,新船交易市场必然要落实建立在某一地区,因此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新船交易市场必然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建。

一、新船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
新船交易市场在做好服务社会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监督,因为正是通过行政监督来规范和完善社会服务行为,行政监督是保障社会服务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和手段。目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无法实现单纯依靠新船交易市场的自我约束来实现新造船舶交易的安全和有序,因此必须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第二方监管机构承担起对新船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能,由于新船交易市场由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建,因此,可由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对其进行监管。
二、监管新船交易市场的法律位阶
对新船交易市场的监管必然还要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新船交易市场受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监管,其中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部委,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即可对新船交易市场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管辖权限范围以内的行为以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则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由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职能部门如地方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制定地方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新船交易市场进行监管。
由于新船交易市场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授权于行政机关,即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如果新船交易市场滥用所授权力或不作为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授权人,即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因为在行政委托的法律关系中,由于被委托人只被赋子了行政职权的行使权而并未被赋子行政职权的拥有权,所以行政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将全力授子他人的行政主体承担。但是如果新船交易中心存在主观过错因素,则在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的前提下,也应给子新船交易市场相关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