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 663号)文件,在“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中要求轮机部相关职务人员的减免或增加主要参照船舶机舱自动化程度是否“机驾合一”而定,按部海事局适用于内河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填写说明”要求:“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的情况填写;未载明情况的均填写“非自动化”。

船舶登记机关对机舱自动化程度的认定主要是依照《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机舱自动化内容填写,但现《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尚未对“机驾合一”船舶作出明确要求作技术证书上填制,《内河小船检验证书》又无船舶机舱自动化内容,又无补充说明。造成船舶登记机关无法认定申请的船舶是否属“机驾合一”,对船舶轮机部人员的减免或增加也可谓无据可行,给船舶登记工作带来困惑,船舶登记申请人也反响较大。笔者认为,无危则安,无损则全。船舶适航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和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而船员配备是船舶适航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保障船舶安全的基本条件。为打造和谐港航、构建和谐海事,切实解决船舶登记工作的实际间题,更好地服务」1行政相对人,海事和检验部门应经常性加强沟通和联系,发现间题逐级呈报反映,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调研、协调和指导,更好地践行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船舶登记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不仅需要船舶登记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还需要熟悉与登记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各级海事管理部门都要充分认识船舶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船舶登记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