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间题说明要求,对于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而直接光租的,核发国籍证书时,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承租人,证书有效期与光租终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过五年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原则上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老旧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船舶登记机关除要审查以上二个方面内容外,还需结合船舶经营人即承租人所持有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中的有效期来考虑。《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船舶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也作了具体说明,要求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般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等;对于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国内航行船舶的经营人交验《水路运输许可证》。重点审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船舶实际营运相一致等。因而对于船舶需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船舶出租人(船舶所有人)应与具有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资格的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来签订光船租赁合同且应注意租赁有效期也不应超过《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以便促使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继续光租重新申请办理光租登记;如不再光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船舶经营人由光船承租人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或使用人。如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的船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