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交通运输工具之一,船舶最早出现在公元前3000年,据记载红海海域和尼罗河流域在当时己经有简单的帆船。在社会不断发展,海洋和河流逐渐走入人类社会领域,使用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内河和海上运输逐渐兴起,最早从事海运的是贸易商人,也就是现在海运中的船载货物所有权人。一方面船舶费用昂贵,商人难以承担,另外海运风险太大,催生了专门从事海运的船队和个人,为了筹集经营资本,将船舶和船舶所载货物抵押给金融机构贷款在当时是被广泛采用的。后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互联,对于航运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船东仅靠抵押和借款方式己经难以更新运力,扩大船队,巨额的资金需求成为船企发展的栓桔,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发现了航运市场上的巨大商机,开始以融资方式向船企提供资金以收回租金的方式实现资金的充分利用。到上个世纪70年代初,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船舶建造的企业越来越多。

为了使得航运业健康良好的运转,世界各国都采取多种手段,通过行政、法律等方式,给予船舶企业非常宽松、便利的环境,为国内航运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和平台。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航运市场发展迅猛,需求激增。一般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资金己经无法满足航运市场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船舶融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当前学术界没有相对统一的定义。具体来讲,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船舶承租人根据自身需求选定所需船舶和卖家,承租人和出租人以及船舶出卖人分别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回购、续租船舶的合同。
美国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颁布了《船舶融资法》,从法律层面上对船舶融资租赁予以规范,自此船舶融资租赁在美国开始迅速发展壮大。德国的KG船舶融资制度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开始实施,要求成立所谓的“有限合伙公司”,也就是诸多合伙人共同成立该公司,共同出资购买或者建造船舶,并出租给船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出租人相对的优惠,这样也是有效推进了船舶融资租赁在德国的发展;本世纪初,韩国颁布了《船舶投资公司法》,准予投资者成立“纸上公司”,投资建造船舶并出租。在我国,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并挂牌营业,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开始起步如前所述,经过35年的发展,目前在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和总资产方面都有了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