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结合前期发展经验,针对地方交易所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风险,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细则,厘清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一线监管职责,解决地方政府“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组织专项研究,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做好全国性航交所的顶层设计,加快编制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总体发展、平台建设、业务发展、航运指数开发、全国船舶交易中心发展等规划。

2、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
(1>建立部、省、市共建机制。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协调省市共建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实施,以上海为中心开展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服务及业务;完善交通运输部与各省市政府共建机制,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为建成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深化省市与交通运输部的合作。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向国家部委申报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方案,争取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支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对各地方的协调作用,推动省市间的深化合作。
(3>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国内外金融领域专家、学者担任航运机构咨询委员会成员,为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完善相关立法
(1>对航运交易所自治权的确认。目前国内航运交易所有会员制、企业制、还有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以法律形式对航运交易所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当于为航运交易所厘清了机构形态,便于航运交易所开展各形式的合作,如收购兼并、企业重组、参股控股和投资,便于引入长期资本投入和做大做强。
c2>对航运交易行业自律管理权的确认和调整。航运交易所的行业自律管理权是具有公属性的权力,法律首先应当基于促进航运市场发展的目的,从法律上确认航运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此外,还应当制定相应制度,对航运交易所的这项权力的行使方式予以调整,并明确相关责任。
4、推进航运交易所机制创新
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推进上海航运中心体制机制创新,重点落实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时监督航运市场运营情况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节;组织建立专门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鼓励航运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市场监管法规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