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主要扮演三种角色,一是买受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船舶出卖人购买船舶成为船舶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二是出租人,作为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船舶,收取租金;三是贷款人,不参与租赁关系,仅作为贷款人向出租人提供贷款购买船舶。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实际上是两重法律关系,即出卖人和出租人(买受人)形成的以船舶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以船舶为租赁标的形成的租赁合同。船舶出卖人主要是指造船厂、船公司、零散船舶所有人。出租人(买受人)即出资的金融机构,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金融机构并不是出租人,而是有专门的融资机构出面融资,金融机构只作为这些融资机构的贷款人,向其发放贷款。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和选择与船舶出卖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船舶出卖人应当根据船舶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付船舶。在实践中,通常都是船舶出卖人与金融机构约定将船舶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最后再由承租人按时向出租人缴纳租金。
船舶融资租赁中所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相互独立的、但又相互关联。相互独立是指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个相互区别的合同,均有合同相对方,相互独立承担责任享受权利,买卖合同的失效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失效。相互关联表现在两个合同在交易流程和实现效果上是彼此需要和关联的,如果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争议,必然导致下一个合同的履行不能,体现了两者之间的依懒性。这与抵押贷款中的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是一种主从合同的关系。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身份主要体现在:1、船舶买卖合同中向造船厂或船公司购买船舶,成为船舶买受人,就是船舶所有权人;2,船舶租赁合同中,将购买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3、金融机构作为出租人的贷款人,参与到贷款合同中。金融机构身份各异,权利义务的分配自然就有存在差别,最终导致所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金融机构需要逐一的辩证分析和分解,提出有效的防范风险,较低损失,保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