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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的法律属性

2026-05-05 08:38:13  点击: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在建船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建船舶”往往是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在建船舶由于在建造中,属于未完成形态,因为在建船舶投资高、工期长,投资人多选择分期投资付款的方式,因为合同双方均有较大成本的投入,在长周期的建造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在建船舶无使用价值,在高投入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法正常回收资金;在建船舶上常涉及多种担保物权,诸如留置权、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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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物权法理论上讲,根据从法律层面来讲,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原则,在建船舶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物。[9]但是从实践而言,在建船舶上能否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以及派生出来的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又是融资租赁实务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问题上,我国采取了灵活的立法原则,承认在建船舶之上设置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第14条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第13条第3款对在建船舶做出了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实际上间接的认可“在建船舶”的物权性。在建船舶人享有船舶所有权,这种做法也是为了鼓励船舶融资租赁,发挥在建船舶的自身价值。既然如此,在建船舶作为可以在其上设立独立所有权的物,就可以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金融机构就可以作为在建船舶的买受人参与到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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