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现品质瑕疵是指船舶交接时的船况与拍卖公告记载或竞买人在拍卖前登船查验时出现明显差异。船舶出现品质瑕疵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执行法院因自身过失导致拍卖公告所记载的船舶情况与真实船况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船舶处于保管人管理之下时遭遇了风险。

第一种原因是指,法院因自身过失,未能全面、仔细的了解被拍卖船舶的真实船况,导致买船人实际获得的船舶与买船人根据拍卖公告产生的预期差异较大,从而遭受现实经济损失。
第二种原因是指,船舶位于保管人的管理之下时,因保管人管理不善而遭遇船舶损害、设备缺失等风险。船舶保管人管理不善的情形又可以被细分为为四种:第一,船舶因保管人管理工作中的过失,而遭受碰撞损害;第二,管理人在故意的主观状态下,窃取船舶上的设备、零件和剩余燃油;第三,船舶因原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利用保管人的疏忽的强行占有而无法按时交付,或原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利用保管人的疏忽故意窃取船上设备、零件和剩余燃油;第四,船舶停靠于港口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致损。
船舶品质瑕疵按其严重程度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船舶虽然存在瑕疵但仍具备基本航行能力和营运价值,另一种则是船舶存在的瑕疵使其失去了航行能力或营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