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多数文献从制度构造和立法论角度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但其背后普遍蕴含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型之间博弈逻辑的隐性关注。然而,当前文献多以规范评价为主,缺乏对不同制度选项在实际交易环境中所引发行为反应的系统博弈分析,未能构建“法律规则一行为选择一制度效果”之间的内在机制解释,尤其忽视了交易主体策略互动对制度绩效的动态影响。

有学者认为,从博弈论视角分析法律秩序来源的研究仅关注法律作为影响行为与心理的经验性事实,属外部视角的法学探讨,因而并非关注法律规范性内涵的严格法律理论。但是更多的学者认为将博弈论引入法学研究是大有裨益的。冉克平(2023)就明确指出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利益相关方在规则约束下博弈的产物,其运行依赖主体为实现效用最大化而采取的行动策略,博弈论通过量化各方成本与收益,揭示出在均衡条件下规则获得广泛接受、从而具备事实效力的机制。
具体到物权法领域,早有学者提出物权法作为调控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规范效力是在多次社会互动中通过行为主体的策略选择逐步固化为纳什均衡状态的制度安排。博弈论以其对策略行为、交易成本与激励结构的系统分析,揭示出物权制度在明确权属边界、配置行为预期、修复侵权状态及限制外部性扩张方面的合作博弈机制,从而保障了制度的稳定性与执行力。王俊峰(2014)也在《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法经济学分析》中,运用博弈论对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这两种所有权变动模式展开成本收益对比,通过单次博弈、重复博弈及分阶段履约模型,揭示了债权形式主义因交易成本更低而更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其研究构建了双方主体(交易方)的策略选择框架,发现单次交易中的“囚徒困境”可通过长期合作预期缓解,但未纳入第三方主体(如登记机构、潜在交易方)的策略变量,且将违约形态简化为“根本违约”,忽略了违约金制度、部分履行等复杂情形对博弈均衡的调节作用。此外,研究未结合特定交易场景(如船舶交易)的特殊性,缺乏对物权变动规则在跨国流通、紧急变更船籍等情境下的适应性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引入三方主体(卖方、买方、第三方)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将研究场景聚焦于船舶交易这一商事活动。通过分析三方策略互动的演化稳定均衡,以期揭示“合意一一交付一一登记”三重要件在船舶交易中的制度协同逻辑,以弥补现有研究对特殊交易场景博弈逻辑的分析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