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运市场的口益繁荣活跃了船舶交易市场。目前,除上海航交所外,全国还有9家区域性船舶交易市场。2006年,全国二手船交易金额达80亿元以上,以上10家船舶交易市场的交易量约占总额的80 } o这些有形的交易市场在繁荣船舶交易起到一定作用的同时,整体上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据业内人士研究分析,目前我国船舶交易市场及管理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监管缺位,存在安全监管隐患。由于目前对船舶交易市场的监管尚属空白,有形船舶交易市场的诸多服务功能,如交易人的诚信档案核查、船舶技术状况与价格评估等,不能有效发挥,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低,问题船舶充斥其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全国性交易市场尚待形成。几家已经注册成立的有形船舶交易市场分散在浙江、上海、安徽、广东、福建、重庆等地,尽管个别市场具有一定规模,但多数市场规模尚小,服务区域有限,大量船舶交易在有形市场外完成,加上现有的船舶交易市场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全国性的船舶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3.市场专业化分工程度低,相关服务产业不发达。在国外,船舶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已实现了专业化分工,船舶交易经纪人十分活跃,而国内多数船舶交易基本上还处于买卖双方直接见面交易阶段,专业化分工程度低,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妨碍了船舶交易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4.地方政府对船舶交易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差异很大。以市场审批为例,以上10家船舶交易市场中,除上海航运交易所由交通部于1996年审批外,其余9家船舶交易市场所遵照的是由当地政府、或当地国资委、或当地工商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以重庆船舶交易市场为例,其所遵照的规定便是由重庆国资委发布的。船舶交易市场的繁荣是好现象,但是市场的多头审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行为的“多重标准”。
日益繁荣的船舶交易,如果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规则,将不利于国家全面掌握船舶运力状况,不利于船舶营运安全管理,不利于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国内船舶历史资料和交易行为,还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从全国范围讲,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船舶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且,由于船舶交易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对这方面的研究不多,研究文献也少之又少。参考文献中房瑞峰所著的《船舶公司经理工作实务全书》(当代中国音像出版社2005出版)、孙家庆所著的《国际货运代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杨良宜所著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均只限于研究船舶买卖合同,立足于如何从《合同法》角度保护买卖双方利益;李海所著《船舶物权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也仅对船舶物权作法律层面的探讨。上述文献都较少涉及船舶交易行业管理这方面的研究。
近年来,交通部对此已高度重视,正在抓紧研究措施,重点研究制定船舶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营运船舶交易进行规范管理,从源头抓船舶安全和水运市场秩序,促进船舶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促进航运相关要素的合理流动,加快培育全国统一的有较高专业化程度的船舶交易市场。
2007年5月29口,交通部水运司会同部海事局在北京专门召开规范营运船舶交易的研讨会,会议参加人员有来自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中国船东协会、中远集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及上海航交所的代表。在此前不久,重庆召开“第二届全国船舶交易市场合作与发展研讨会”。这两次会议的与会代表一致呼吁交通部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管理办法,达成的共识主要是:
1.若实现船舶交易市场长期发展,规范船舶交易行为,应从把好市场建立关入手。在任何一个地区的船舶交易市场建立之初,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其交易船舶的种类、涉及范围等加以严格规定,以此为切入点,逐步规范二手船交易行为。
2.作为特殊交易品的二手船,也应像其他特殊交易品,如证券、产权、二手车一样,被强制进“场”交易。进“场”交易,是指二手船必须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由交易市场提供审核文件、公示、代收代付、船舶过户等服务,并最终在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注销及再登记手续。强制进“场”交易需要政府干预和协调,出台相应可操作的规定,并辅以惩罚手段。
3.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在这个统一的平台上,对交易的二手船进行公示,招标、竞拍,登记成交价格、成交流向等。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不仅可以起到与进“场”交易同样的效果,还可以更广泛地把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出去,并且建立船舶交易数据库,为政府及交易者提供参考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交易安全性”的问题,对建立诚信市场有益。
对于二手船交易市场如何规范的讨论,暴露了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更为相关政府部门规范市场提供了抓手和切入点。相信在市场发展的自身要求下,在交通部的关注及相关部门共同出谋划策下,我国二手船交易市场必将更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