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船舶机舱油水分离器作为船舶关键的防污设备在减轻船舶污染水域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旅馆客船、仓储船外),MARPOL 73/78公约附则I明确要求油水分离器应配备排油监控系统,以保证油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浓度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排油监控系统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由于机舱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加上部分船员维护保养不到位,排油监控系统比较容易出现故障,从而无法保证油水分离器的正常运行。因此,如何保证排油监控系统处于良好状态是海事部门在防污染专项检查中的重点所在。笔者结合船舶油水分离器检查经验,就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的组成、工作原理、检查要点以及检查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二、组成及工作原理
船舶机舱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主要由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自动停止装置以及相关的采样和清洗管路组成。在实际应用中,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是由油分计、报警单元以及控制单元共同构成。自动关停装置的功能通常是通过控制电磁或气动三通阀开关状态来控制油水分离器排出物的流向来实现,或者是通过电路控制油水分离器供给泵的开关来控制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油水分离器系统运行时,排出物通过采样管进入油分计,当检测油分浓度超过15ppm时,舱底水报警装置即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给出控制信号给电磁/气动三通阀使油水分离器排出物排到舱底,或者是给出控制信号给供给泵使其停止运转;当检测油分浓度小于15ppm时,油水分离器排出物则可以排向舷外。
三、排油监控系统的PSC检查
(一)检查依据
MARPOL 73/78公约附则I第14条要求凡10 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旅馆客船、仓储船外)应装设排油监控系统。此外,根据设备装船时间的不同,该系统的相关设备和管路应符合IMO的A.393 ( X)决议(1978年11月14日生效)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份计性能和试验的国际规范建议案》,或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60(33)决议(1994年4月30日生效)通过的《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或MEPC.107(49)决议(2005年1月1日生效)通过的<经修订的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检查要点
1.证书及文书检查
核查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附页,除查看证书是否有效外,还需根据船舶龙骨安放时间或设备更换装船时间,以了解证书附页记录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是否满足相对应的决议要求。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法定格式,详见相关决议的附件)的副本(附录含测试数据及结果)、操作及维护保养手册、舱底水处理管路图应保存在船上,检查上述资料时需注意型号及系统安装图,以便于现场检查核对相关设备和管路布置是否与证书和图纸资料一致。此外,还应检查油类记录簿以了解油水分离器的使用情况。
对于符合M EPC.107(49)决议要求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精度应在旧PP证书换证检验时,按制造厂说明书予以核查,也可用经校验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替换。证明上次校验检定日期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校验证书,应保存在船上以备检查。精度检定只可由制造厂或制造厂授权的人员进行。此外,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按照制造厂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并且所有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
2.现场初步检查
(1)维护保养
管路是否锈蚀严重,有无漏水现象;采样管路和清洗管路上的考克是否锈蚀卡死;排出管路上的电磁或气动三通阀及相关的控制线路是否状态良好;舱底水报警装置是否安装牢固;对于符合MEPC.107(49)决议要求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封条是否完整。检查排油监控系统电控箱时主要查看电控箱能否对相关的用电设备进行正常供电及控制,有关指示灯能否亮。如电源指示灯不亮,则可能是总配电板或分配电板上油水分离设备电源开关未合闸或电控箱内保险丝融断。
(2)设备型式
查看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铭牌型号是否与证书上记录的型号一致;油水分离设备排油监控管系连接是否正确,布置是否与舱底水处理管路图及油水分离器管路安装图相同;有无存在非法旁通管或私自改装过或刚拆装过的痕迹。此外,A.393 ( X)决议和MEPC.60(33)决议对自动关停装置的形式并未做明确规定,其功能可以是通过控制电磁或气动三通阀开关状态来控制油水分离器排出物的流向来实现,也可以是通过电路控制油水分离器的供给泵的开关以控制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来实现。但是在MEPC.107(49)决议则
明确自动关停装置必须是一种阀门装置,也就是说当排出物油份浓度超过15ppm时不能采用停泵形式来自动关停。
更值得注意的是,采样管路上的采样点应布置在垂直管路上,并且该垂直管路应尽可能靠近油水分离器的出口。采样管路的布置不宜过长或有太多拐弯,并且应保持管路畅通,否则可能会使管路中流出样品的压力和流量不足,造成总反应时间超过相关决议允许要求(A.393 ( X )决议和MEPC.60(33)决议要求总反应时lad不超过40s,MEPC.107(49)决议要求总响应时间不超过20s),从而不能保证排出舷外混合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之前启动自动关停装置。
(3)运行记录
M EPC.107(49)决议对设备运行记录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l2]。检查运行记录主要是核对油水记录簿中油水分离器的使用记录与报警装置的运行记录一致性。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厂家生产的报警装置的时间格式可能不一样,有的是格林威治标准时间(GM丁),有的是世界统一时间(UC下),油水记录簿记录的时间通常为当地时间,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因此应根据油水记录簿中船位对时间进行换算后再进行核对。通常情况下,实船检查受条件限制,精确换算存在一定困难,这时可根据油水记录簿的记录计算油水分离器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时长,初步核对报警装置的运行记录。若有严重不符合,则需要进行调查。
3.详细检查
经过证书及文书和外观检查并询问关键船员对油水分离器的操作、维护保养后,安检员对排油监控系统的工作状态有一个整体印象。若发现明显依据,安检员怀疑排油监控系统工作状态不能满足相关决议要求,可要求关键船员按照操作程序运行系统进行详细检查,实施相关设备的效用试验。
实施效用试验检查时,为了能更真实地验证系统的有效性,笔者建议关闭油水分离器的海水供给管路上的阀门,只往油水分离器供给舱底水。由于船舶在靠泊期间,大都将油水分离器的出海口阀门锁住,因此进行试验前应将可循环装置(MEPC.60133)决议和MEPC.107(49)决议要求)的阀门(安装在自动关停装置后面三通阀)打到回舱底方向;对符合A.393 ( X)决议的系统,则需要拆一小段出海口的管路。然后,按照操作程序打开油水分离器的相关阀门,开通系统电源开关,启动供给泵,使油水分离器内部压力达到工作压力,打开取样管路上的取样阀并关闭排油监控系统清洗管路的阀门,看一看样水能否顺利地通过排油监控系统,有无油分浓度显示,自动关停装置是否可以有效地发生相应动作。在效用试验过程中,排油监控系统常见故障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报警
如果排油监控系统总是发出报警,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油水分离器内的滤板、滤芯没有定期清洗,或滤板、滤芯锈烂;②油分计故障;③油分计的感应探头被污染。对于第一情况,船员需要按维护保养手册要求清洗或更换滤板、滤芯。如果是油份计故障需要请产品工程师上船对其进行维修或更换。若是最后一种情况,则只需按维护保养手册要求对探头进行清洁即可。
为防止蓄意操控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MEPC.107(49)决议要求该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报警。检查时,可将采样管路的阀门关闭,打开清洗管路,若能发出警报则说明系统是正常的,若不能发出警报,则可能是系统线路发生故障。
(2)自动关停装置
若系统配有试验按钮,则可通过开关按钮来测试自动关停装置;若无试验按钮,有试验孔时,打开试验孔盖,插入如毛刷之类的东西来测试自动关停装置;若无试验按钮和试验孔时,可用滴油试验来测试自动关停装置。通过上述试验,当系统发出声光报警时,对于阀门式的自动关停装置,应观察电磁/气动三通阀是否动作,可循环装置的回舱底管路是否有水流出。如果电磁/气动三通阀长时间不动作并且可循环装置的回舱底管路有水流出,则说明电磁/气动三通阀卡死在排出舷外的位置或则是电磁阀故障,也可能是气动三通阀驱动气体气压不足或漏气。对于停泵式的关停装置则表现为供给泵没有停止,继续向油水分离器供水。
4.常见缺陷及处理
在检查中,安检员要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能力,运用专业判断对排油监控系统缺陷是否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威胁作出评估。如果安检员认为某船舶的排油监控系统缺陷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危险或导致油水分离器系统运行失效,则应该滞留该船舶并通知有关船级社和船旗国。如果查出来的缺陷,安检员根据专业判断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或不会导致系统运行失效,可以帮助船舶分析缺陷的原因及可能的纠正方法,并限期纠正。同时对于故意弄虚作假、私自改装管路、违章排放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船舶按章处罚,对责任船员给予处罚并把处罚和扣分结果记入其船员服务簿。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船舶概况
船旗国:巴拿马:船舶类型:散货船:总吨:38 372:龙骨安放时间:1997年6月11日;船舶长度:225米;型宽:32.26米;型深:19.20米。
2012年某月某日,某海事局安检员对靠泊在其辖区的巴拿马籍散货轮进行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中共发现10项缺陷,其中3项为滞留缺陷。滞留缺陷中有一项为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故障。
安检员实施油水分离器检查中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号OMD-2005)于2005年之后装船,旧PP证书附件上标明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符合MEPC.107(49)决议要求;油水分离器滤芯在检查前两个月更换;船员不熟悉油水分离器使用和维护保养操作;油水分离器的外观维护保养不到位,多处考克生锈卡死。安检员决定对油水分离器实施效用试验。试验中,安检员发现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一直处于油份浓度超标报警状态。安检员初步判断可能是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感应探头被污浊,但后来根据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探头进行反复清洗仍无效果(前后共花了半个多小时),因此安检员判断该轮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故障。
(二)公约依据
MARPOL73/78 ( 2008综合文本)/ANNX I/Reg.14.2除本条3规定之外,凡10 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7规定的滤油设备。
MARPOL 73/78 ( 2008综合文本)/ANNX I/Reg.14.7本条2所述的滤油设备应符合本条6的规定。另外,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该浓度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在审批这类设备的设计时,主管机关应注意到本组织推荐的技术规范(本案例是指MEPC.107149)决议通过的技术条件)。
(三)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安检员把缺陷情况向船长和轮机长进行解释,并要求船长马上把PSC检查报告传真给船东、船旗国政府和船级社。船东得知检查情况后立即派出公司驻中国的机务、海务主管以及电气工程师赶往厦门协助船舶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经更换已损坏的油份浓度探测单元后,系统运行正常。同时,船方要求验船师上船进行复核,确认所有缺陷已纠正并出具相应的报告。应船长的申请,安检员于次日上船对油水分离器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故障等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并于当日解除了滞留。
五、检查建议
(1)由于不同时期装船的油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所满足的技术规范不同,建议安检员加强
相关的技术规范的学习并对其进行梳理,尽量避免公约误用。
(2)为了能更深入地进行检查,建议安检员要熟悉机舱油水分离器及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基本工作原理,对常见的违法排污手段应做到心中有数。
(3)对待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建议安检员应本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所查出的缺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