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市场以信托基金的方式获取资金,将信托基金下的资金用于购置船舶,然后将船舶交于航运企业进行运营,以运营收益回报基金投资者。此种船舶融资方式的优点如下:
①从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成本低;
②证券市场资金规模巨大;
③专业分工、优势互补。
在船舶信托中,主要的参与主体仍然是银行和航运企业,但是二者所从事的行为与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的内容有质的区别。
①银行成为了金融服务提供商。
银行不再是提供贷款,而是为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提供金融服务。
②航运企业贡献的是航运经验和运营能力。
一方面,航运企业既凭借其航运市场的经验对信托下船舶的购置和处置做出投资决策;另一方面,航运企业也凭借其运营船舶的能力实现信托下船舶的实际盈利,以回报基金投资者。
船舶信托的具体内容
船舶信托是指以信托(契约)基金的组织形式经营,将大众的投资于船舶并由航运企业营运,以船舶融资或营运获得的收益(包括船舶溢价、租约租金等),回报给股东或投资者。
船舶信托的构成如下:
①依据信托法签订信托协议设立船舶投资信托基金,由该基金设立一个船舶融资的主体SIV (Ship Investment Vehicle)o
②投资者进行投资获得信托份额。
③指定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信托管理公司SIM (Ship Investment Manager)作为船舶法律上的所有人,代表信托投资人的利益管理和运营船舶。发起人可以控制信托管理公司。
④也可以在该信托管理公司下面成立众多的单船公司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每条船舶的所有人,而信托管理公司则控股相应的单船公司。
⑤船舶可以租约或包运合同的方式运营,租家的信誉越好、租约或包运合同的条款越有利,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就越大。
⑥在确保达到运营目的的前提下,信托管理人可以将船舶的操作委托专业的船舶管理公司。
⑦以信托基金第一次公开上市募集到的资金购买船舶,并可辅助以船舶作抵押通过贷款或债券的方式补充资金购买船舶。
根据发起人是否拥有船舶可将船舶信托的
发起模式细分为两种,具体流程如下:
1)发起人拥有船舶时的发起模式:
①发起人发起设立船舶信托基金;
②对外公开发行该信托基金,募集资金;
③发起人将所拥有的船舶转让于该信托基金名下,相应的获得信托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基金份额;
④信托基金成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股东,获得相应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2)发起人不拥有船舶时的发起模式:
①发起人成立信托基金;
②该信托基金购买船舶;
③该信托基金对外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从而使该信托基金上市交易;
④应发起人的要求,信托基金以所募资金赎回发起人所持有的份额。
对航运企业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既可以盘活沉淀在船舶上的资金,又可以获得船舶投人营运;在第二种情况下,主要是获得营运船舶。简而言之,船舶信托使得航运企业无需投人巨额资金即可获得船舶进行营运。由于,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航运企业的实际需要安排船舶的规模和数量,可以及时适度的满足航运企业的发展要求,进而使航运企业精通航运的核心竞争力得以充分发挥。
新的融资方式对中国航运业发展的积
极意义
与传统的船舶融资方式相比,新的融资方式既极大地将改善航运业的融资环境,为航运企业提供大量廉价的资金支持,又促进了航运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