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立法例和国际公约中很难找到建造中船舶的明确定义。《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从建造中船舶登记条件的角度对建造中的船舶有所界定,即建造中船舶的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建造者声明以自己的资金建造船舶时,即成建造中船舶。此公约同时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可以将建造中船舶限定为在船舶下水地点已安置龙骨或者已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或者限定在位于船厂辖区内,并己用标志与他物相区别的机器设备和物料等。

我国海商法没有任何关于建造中船舶的规定,但《<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定义了建造中船舶,即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学者对在建船舶的界定争议较多。如有人认为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于造船人占有之下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有的则以船舶开始建造界定建造中的船舶,认为建造中的船舶为特定船舶的放样或第一块钢板切割时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成交给定做人时止的阶段。台湾有学者认为建造中的船舶系指自安放龙骨或相当于安放龙骨之时起,至其成为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时止的船舶‘。笔者认为,建造中的船舶实际上是材料、机器和设备以及将上述材料、机器、设备和建造人的技术逐渐转化为船舶的过程,它本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船舶,不具有船舶的外在物理形态,没有航行能力,也无从发挥船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