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建造中的船舶在各个阶段的法律属性的不同。
1、建造中船舶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上讲,建造中的船舶应由各个不同的材料、机器和设备以及已建造的船体组成,是独立的可以分离的动产,与一般财产无异。只要没有建造完毕,建造中的船舶仍然不是法律上的独立的物,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各种材料、设备和机器以及建造部分的总和。因而,已建造的船舶构造物和用于建造船舶的各个材料、机器和设备均应当作一般的动产看待。
2、建造完毕船舶的法律属性
首先,建造完毕的船舶为一种生产物,是建造人通过一定的技艺、劳动和材料等进行生产装配的结果。其次,建造完毕的船舶因具有船舶的物理形态,能够航行,具有可移动性,因而在法律上应为动产。第三,建造完毕的船舶是依据订造人的设计和要求进行建造的,目的是为他人或者卖给特定的人,而非自行使用,它又为特定物,并基于此建造人只存在与订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船舶流通关系和第三人,故建造完毕船舶的法律属性与其他动产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围绕建造完毕船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应当按照动产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3、经移交船舶的法律属性
船舶经订造人接收后,一方面,从其本身的可移动性上,移交后的船舶应与建造完毕的船舶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属于动产;另一方面,与建造完毕的船舶不同的是,船舶的价值巨大,从考虑到充分发挥船舶的有效功能上,移交后的船舶在涉及到船舶物权上通常被当作不动产看待,在船舶物权变动上又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并按照不动产进行相应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