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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通常由卖方和/或买方委托经纪人完成

2024-01-07 11:17: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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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通常由卖方和/或买方委托经纪人完成.其实不仅在二手船买卖中会涉及经纪人的参与,在租船、造船、海上保险等领域同样有经纪人活跃的身影。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或者说工作职责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这包括提供信息、资料、提供专业意见,同时也会涉及一些辅助性事务的处理,例如寻找租约与安排保险等。经纪人参与船舶的买卖通常会与委托人签订“经纪人协议”(BrokerageAgreement)或者“聘约”( Retainer Agreement ) a

    关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根据“经纪人协议”予以确定。‘经纪人协议”会规定买卖双方向经纪人授权的范围,如果协议规定经纪人仅有报告订约机会及参与磋商的义务,那么经纪人为居间人;如果经纪人还可以代理买卖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那么经纪人应为代理人。无论经纪人是代理人还是居间人,其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委托法律关系.因而关于卖方对经纪人的责任问题应适用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

   卖方对经纪人行为的责任

    经纪人作为受托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将对卖方发生法律约束力。由于经纪人的佣金与交易是否达成挂钩,经纪人为尽快赚取佣金,有时会对买方的要求做出让步。尽管经纪人的行为有可能违背卖方的意志,但是卖方可能仍要对其行为负责。

    在英国法下,“表面授权”( Ostensible Authority)理论可以解决经纪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效力问题,并己有多个先例对于经纪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认定判决。Armagas LTD. v. Mundogas S.A.(THE "OCEAN FROST" )先例即对相关问题有所针对,这是一个关于期租协议的纠纷,涉及经纪人为赚取佣金买通承租人公司的职员,后者在未经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个租期为3年的期租协议。该案例涉及二个关键性的问题:1)委托人对受托人越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2)受托人越权行为的效力.针对上述问题,Keith大法官分析指出,假设经纪人具有表面授权则可以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但是这种情况应属于少数情形。假设缔约方在知道受托人在缔约时没有订约的权限,而委托人告知缔约相对方其受托人在得到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拥有缔约的权利,那么缔约相对方有权信赖委托人的通知.按照“禁止反言”( Estoppel)原则,委托人要对其上述通知负责,即应承担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据此,在英国法下构成表面授权有两种情况:1)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没有授权或者该授权不当:2)委托人向第三人做出过受托人享有授权的意思表示。对于受托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如果受托人享有表面授权,则发生与其拥有适当授权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其行为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需对受托人越权行为负责。在没有表面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是否负责要芬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形是受托人没有表面授权,但却错误的声称其拥有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必负责、受合同约束;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缔约表面授权的受托人在进行磋商后假称其后来从委托人处得到授权,则委托人需要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可见在英国法律下,无表面授权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之后是否可以拥有表面授权。

    在中国法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对经纪人的责任的边界原则上同样以授权的范围为限,在授权范围之内的行为卖方需要承担责任,而在授权范围之外的行为则无需承担责任.虽然通行的做法是经纪人如果有相关授权会向买方披露,以避免承担责任。但是授权范围的确定仍存在困难,囿于用语的局限性,大多数情况下会给予经纪人概括性授权,卖方很难在出了问题后以经纪人的行为不是其本意,超越了授权,而规避责任的承担。因此作为例外,《合同法》在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与英国法下的表面授权类似,即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船舶买卖法律关系下,卖方需对经纪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曾经向买方表明经纪人享有授权,而之后没有明确告知该授权被撤销的,或者经纪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的,则构成买方有理由相信经纪人有合法的授权。至于授权的范围的认定,我国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优先保护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原因是较之委托人与受托人,第三人对于授权事项没有管控能力,并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民法通则》在第65条规定,授权范围不明的,委托人需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在此的表述为“民事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而应理解为委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受受托人行为的约束,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具体到船舶买卖中,如果卖方给予经纪人概括的授权,则有可能对经纪人的所有船舶买卖相关的行为向买方负责。

    综上,在中英两国法律制度下,卖方都可能对其经纪人的超越授权的行为向买方负责,并因此而遭受损失。要规避这一风险的有效方式就是在授权中明确规定要求经纪人事无巨细均需向卖方报告,并向相关方披露卖方的决定,否则卖方不承担责任。但经纪人会担心在披露了委托人的信息后,买卖双方会跳过经纪人直接接触,因而不太具有可行性。另外,最好委托经济实力强、规模大的经纪人公司。首先,这类公司比较有经验、管理规范,重视商誉,不会乱来.其次,即使出现问题,这类公司也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有保障。可以避免即使卖方成功向经纪人索赔,但只是拿到一个空的裁决,没有执行财产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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