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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

2024-01-07 11:21: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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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面的论述,可见中英两国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相同的合同条款适用不同的法律予以解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因而船舶买卖合同适用何种法律予以调整会使卖方的法律风险产生差异,相应的预防措施也需要予以调整。但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于合同履行不当引起的,因而面对上述种种风险,总结下来在中英两国法律下卖方预防风险的途径仍具有共性,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卖方应尽量将风险隔离在外,即坚持“单船子公司”的游戏规则。由于,作为买卖标的的船舶的价值较高,因而一旦发生索赔纠纷,通常情况下涉及金额较大。由其是在中国法下,认定卖方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而其规避风险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风险转嫁出去,因而设立单船子公司,以其名义承担风险与责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还是有可能被越过该单船子公司被追索的风险。,对此因而卖方应注意在财务、管理上与子公司划清界限。

    相反,如果订立船舶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单船子公司,那么卖方应要求真正的买方其母公司自身或者提供其他有信誉的单位的真正的买方出具担保,否则在以保障买方违约或者出现其他应负责任的情况时,卖方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实际赔偿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因为该单船子公司可能根本没有任何资产,无法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订约时,应使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这样就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出现争议.即使出现纠纷,如果船舶买卖合同有明确约定,那么将会比较容易解决。因为,在中英两国的私法法律制度下,都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多数情况下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认定责任承担.在订约时在船舶买卖合同中将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的前提是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下的风险有所预见,而每一船舶买卖都具有特殊性,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而,需要卖方将船舶买卖合同的现实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结合,做深入的分析,才能对可能的风险做出较为精准的预测,并最终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事先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做到事先预防.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既然订立了合同就要履行,卖方在订立合同后一定要严格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在合同的严格责任制度下,必然要面临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同时,也应要求买方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买方出现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抗议与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船舶买卖下卖方的风险是可防可控的,只要掌握风险防范的总的原则,即除了对商业环境要全面掌握外,还要对双方的法律地位有所了解与控制,那么便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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