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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船舶买卖并非海商法之主体内容

2024-01-09 15:30: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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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船舶,船舶经济,船舶中介,船舶买卖,

本文从研究1993年挪威买卖格式入手,将船舶买卖中卖方的义务总结为船舶交付、船舶质量保证、船舶权利保证以及其他合同义务等四个主要方面,围绕着“义务—违约—救济”的线索,在对英国法及其相关判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性二手船舶买卖中卖方违约的形态和买方相应的法律救济进行了逐一分析论述。

    在船舶交付方面,本文分析了NSF'93对NOR递交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定,指出迟延交船是指卖方未在解约日前有效递交NOR,对此买方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也有诉因可以申请禁令以取得财产保全。对于船舶在交船前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等交付不能的情况时,本文在对NSF'93第5条和第14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船舶全损或者推定全损,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损失。对于法律交接,根据NSF'93第8条和第14条的规定,本文认为卖方未准备好第8条中规定的交船文件,买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卖方违反船舶质量保证,买方通常无权解除合同;只有这种违反的后果十分严重(这通常是由法院来判定的)时,买方才有权拒绝接船或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在此种情况下,买方通常只能是先接船然后向卖方索赔损失。本文在分析了买方在此种情况下申请禁令存在缺乏诉因这一法律障碍后,提出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在买方进行表面检查后到交船前知道有导致撤销船级或加批注之情况时向船级社报告的义务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因为只要在交船前发现导致撤销船级或加批注的情况,即说明卖方未通知船级社构成违约,此时买方在接船前申请禁令便是存在诉因的。

    NSF'93在规定卖方的权利保证时是分成两个层次的,一是保证(warrant)在交船前船舶无租约、无负担、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其他任何债务;二是卖方保证( undertake)若发生因交船前产生的债务而导致的针对该船的索赔,由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虽然用了“保证”一词,但第一个保证赋予了买方拒绝接船的权利,第二个保证赋予了买方索赔的权利.

    正如在引言中所讲,广义的船舶买卖包括新造船买卖、商业性二手船买卖和法院拍卖。单就商业性二手船买卖,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专题,船舶买卖经纪人、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义务与违约、与船舶买卖配套的融资安排以及船级社在船舶买卖中的法律地位等。本文从卖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下的义务着手,仅对卖方违约与买方的法律救济相关的法律与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

    鉴于船舶买卖并非海商法之主体内容,也并非海商法专业学生之必修课程,对于笔者来讲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加之笔者自身学识、研究能力及掌握资料之限,文中错误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笔者也会通过以后的继续研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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