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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中有关登记的法律问题

2024-01-15 10:50: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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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公示的重要方法及其效力问题一直备受

学者们的关注、在有关船舶登记的问题上,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如《物权法》《海商法》《海t-.交通安全

法》《船舶登记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船舶登记的问题都有规定,但是基于我国的船舶登记

制度存在“多头贷记”的混乱现象,以及实践中船舶建造、转让、抵押和光租等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由

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法律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覆盖这些义杂的情形笔者旨在对船舶买卖中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_

    一、《物权法》中动产物权的变动

    1.《物权法》中一般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

    为了保护交易市场,1,的各方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法律有必要明确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来宣告法律保护私权利的态度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法》第

2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一般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其生效要件和公示方式。

    2.《物权法》中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本质卜仍属于动产,但是囚为它们的经济价值较大,有的共

至价值_L亿元,因此法律认为它们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性,并目.对其公示方式做了特殊的要求。'}"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且对登记采用“契约登记主义”,既可以选择办理登记,也可以选择不登记。

    二、问题的提出

    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在船舶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二人但是法律的规定在实践看来并不是那么简单。在一例典型的“一船二卖”案件②中,卖方与两个买方签汀了船舶买卖协议,但只把船交给r第二个买方,并办理了登记。在该案件中会产生诸多疑问,例如第二个合同是否有效?舟n舶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谁能够获得所有权?未得到所有权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救济?登记是否是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的效力如何?而这些问题都与登记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而通过比较《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物权法》对一般动产物权的变动与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为其生

效要件,同时也是其公示方式;对于特殊动产的变动仅规定仆记为其对抗要件,目_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办理仆记、另外,有关调整船舶的法律《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也同《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的规定相类似,仅仅规定了对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法律对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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