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首部船舶交易法规一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船舶交易市场愈发活跃和繁荣,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船舶进场交易金额每年逾150亿元,仅占每年国内船舶交易总金额的1/5,场外交易占绝大部分。《规定》的适时出台,正如业界普遍认为的那样,将有利于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进一步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伴随着《规定》施行之日的临近,3月24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上海召开宣传贯彻会议,就各地各相关部门如何落实好、执行好《规定》提出了要求。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张守国在会上表示,船舶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是船舶运输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船舶交易属于交通运输范畴下的现代服务型产业。规范和引导船舶交易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符合船舶交易自身发展的要求,符合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向现代服务业转型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国务院发布的推进上海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努力推进上海率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尤为重要的是加强其‘软环境’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规定》对于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以及交易服务规范制定的要求,都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升级和转型。”张守国说。各方可及时反馈问题船舶交易管理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项新职责,没有现成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规定》制定过程中,主管部门虽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求,但毕竟是一项新的探索和尝试。《规定》中的有些内容还比较原则,有些方面还不够全面、深入,而且,随着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形式和内容都可能发生新的变化。因此,《规定》自身还会有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
张守国希望有关航运企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也将密切跟踪《规定》执行的效果,深入研究,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船舶交易市场既不要一家独大也不要遍地开花
交通运输部要求船舶交易各方各尽其责,落实好、执行好《规定》。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确定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合理布局。布局安排要坚持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既不搞一家独大,也不搞遍地开花。为了避免一个地区设立过多交易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的情况发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早启动、早规划、早落实,安排好这项工作。
上海航运交易所要以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为载体,抓紧做好各地船舶交易信息的汇总与发布;各地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要切实配合做好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上海航运交易所要尽早组织开展船舶交易有关服务规范、合同范本的拟订工作,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探索建立和发布我国船舶交易指数。
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继续开展船舶交易市场信息合作与发展交流会,相互学习和借鉴,提炼并推广一些较为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
各有关航运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坚持进场交易。这方面,国有航运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航运企业要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海事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点以船舶登记为抓手,严格杜绝场外黑市交易,做到从源头上抓好船舶安全。
各方观点福建省轮船总公司船技部经理梁守宇:
专业服务保障船公司利益避免欺诈
以前,我们公司出售船舶只能在国资委下属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所有国有资产都在该中心进行交易,对船舶交易来说,该中心专业性显得有所欠缺,经常出现流拍的情况,使得船公司无法及时出售想卖的船舶和买入想买的船舶,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了这个《规定》,船公司就可以按《规定》在专业的船舶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可以有效维护船公司的利益。
《规定》的施行,可以避免欺诈和胁迫交易发生。以往在船舶交易过程中欺诈围标、威胁等情况时有发生。《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都为防止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责任方。
此外,《规定》第十四条提到将拟订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众所周知,目前国际通用的船舶买卖合同文本,基本上用的是挪威93格式和日本93格式等。我国出台统一的示范文本后,国际船舶交易市场从此就有了中国格式。这对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无疑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总经理龚银交:
把好安全关
在今后的工作中,浙江船舶交易市场将认真履行好服务职能,把好船舶交易安全关,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为交易客户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
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有关细则,对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目前,国家没有关于船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统一规定,希望交通运输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船舶评估纳入管理范畴,对船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建议部海事局向各级海事部门明确并强调,船舶交易方须凭经备案过的交易市场开具的船舶交易发票,方可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以确保船舶都能进场办理交易手续。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航运市场,特别是船舶交易市场管理,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各地港航管理部门都应感受到肩负的责任更重了。就上海市而言,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船舶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船舶交易有效运行;同时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新情况,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
中海集团企管部技术处处长郑祖荣:完善公司内部相关制度
《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船舶交易在规范化、法制化道路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随着中海集团船舶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发展方式不断转变,进一步规范船舶交易行为尤为重要。
中海集团将进一步加大船舶交易管理的力度,切实规范企业船舶交易行为。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内部执行力,完善公司内部与船舶交易相关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实施过程的监督。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秘书长真虹:
应尽快建立航运经纪人制度
《规定》将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船舶(买卖)经纪人两个概念截然分开,有利于行业发展。船舶(买卖)经纪人属于航运经纪人范畴。目前,我国公司注册登记类别中没有航运经纪人类别,社会、政府甚至业界对航运经纪人的确切概念较为模糊,或认识片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船舶交易乃至航运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我国航运经纪人制度。
在建立我国航运经纪人制度问题上,建议相关部门抱着开放的态度,学习借鉴国际惯例;以实践为导向,发展航运经纪人队伍;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加强企业自律,提升行业水准。特别是在准入制度上,不给航运经纪人发展设置障碍;在制定交易规则上,引进比创新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