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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船与合同不符

2024-12-09 16:00:5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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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交船与合同不符是指卖方交付的船舶不符合交船状况或船舶无负担保证,即船舶存在质量上或权利上的瑕疵。此时,除了之前提到的救济方式外,买方还可以拒绝接船。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方拒绝接船的权利源自:(1)卖方完全不履行买卖合同下的义务;(2)卖方部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己触及合同之根本。②拒绝接船应当理解为合同解除权的另一种表述或具体化。

      (一)违反交船状况保证

    1、交船状况条款的性质

    NSF'93对交船状况的要求是“在各方面实际备妥”( in every respectphysically ready for delivery), NSF'93第11条(交船状况条款)是对该要求的具体化。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交船状况条款究竟属即条件、保证、还是中间条款?是否只要船舶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交船状况,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绝接船?

    笔者认为该条款属中间条款。首先,将NSF'93与期租格式合同(NYPE )相比,NYPE'46要求交船时船舶应“紧密、坚固、结实,少个在各方面适合于运输服务" ( being tiaht_ staunch, strong, and in every way fitted for the service),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约。这样的用词十分广泛与严格,规定交付的船舶应当紧密、坚固、结实,并在各方面适合于运输服务,而且没有使用诸如“谨慎处理”( duediligence)一类的用词加以限制。这一规定就等于要求船舶绝对适航,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高的要求。①NSF'93比NYPE'46相比,对交船状况的要求更加广泛与严格。尽管如此,期租合约中的不适航也只是一种普通的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要视违约的严重程度而定,只有严重违约才会导致合约的解除。②因为解约条款是丧失合同所有权利义务的条款,法院一般都会对交船状况做出相对宽松的解释,不允许承租人因为一些不影响船舶及货物的小毛病行使解约权。相比之下,要求更加广泛与严格的NSF'93的交船状况条款也就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条件条款。其次,1994年英国《货物和服务买卖和供给法》第四部分规定:“非消费性(即商业性)买方在卖方违反1979年默示条款时有拒绝接船的权利,但“如果违约很轻微,(买方)拒绝(接船)将是不合理的……”。再次,实践中,一艘船舶存在某些轻微的缺陷在所难免,如果买方可以此拒绝接船,那么结果对于卖方而言是十分不稳定的。总之,交船状况条款属中间条款,如果卖方交付船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足够严重,是否触及合同根本。

    2、诉前保全

    如果买方在接船前发现船舶存在瑕疵,但是瑕疵不足以严重到买方可以拒绝接船或解除合同,或者买方已为船舶订下了一个利润丰厚的长期租约,此时买方不得不接船。虽然买方不得不接船,但是并不妨碍他向卖方索赔的权利。问题在于,卖方人多是单船公司,交船后就毫无资产可供赔偿,所以取得诉前保全对于买方权利的救济至关重要。在英国法下,买方发现瑕疵后,通常会在接船前到法院单方面申请一个玛瑞瓦禁令,然后在文件交接一结束就马上送达禁令,将刚刚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船价冻结起来,进而取得诉前保全。在这方面不乏成功的案例。③但是,目前英国判例所确立的申请玛瑞瓦禁令的一个原则是,在船舶交付之前,买方要通过申请玛瑞瓦禁令冻结全部或部分船价必须己有诉因存在,而卖方违反交船状况保证是在交船后才有的诉因。因此,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实际接船前不能申请玛瑞瓦禁令。但是在某些案例中,法官以一种变通的方式在交船前给予买方一个玛瑞瓦禁令。在A v. B案④中,S aville法官做出了一个称为“有条件”(conditional玛瑞瓦禁令去让买方冻结在交船时所支付的船价。Saville法官认为在交船后有了诉因才能去申请禁令,会有一个时间上的空隙可让卖方把船价转移或处置,最终令买方即使获得了禁令也一无所获。在The " Veracru} 1”案①中,Hobbouse法官给予了买方一个“预期”( anticipatory )

玛瑞瓦禁令,他认为在申请禁令时,由于船舶尚未交付,买方对于船舶缺陷的索赔的诉因并不存在,但是买方向法院展示了一个良好的可证明的索赔,该索赔一交船即会发生。

    对于买方通常无法在交船前获得玛瑞瓦禁令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在买方进行表面检查后到交船前知道有导致撤销船级或加批注的情况时负有向船级社报告的义务来适度解决这一问题。②因为只要买方在交船前通过其船上代表发现船舶存在导致撤销船级或加批注的情况,卖方即构成违约,此时买方即拥有了申请禁令所必需的诉因。③

    与玛瑞瓦禁令相对应的,我国法律自有一套海事保全制度。我国的海事保全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④玛瑞瓦禁令虽然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一样都属于对人诉讼的范畴,但是它既不同于海事请求保全也不同于海事强制令:(1)行为指向不同。海事请求保全指向特定的财产,海事强制令指向特定的行为,玛瑞瓦禁令既指向财产又指向行为。玛瑞瓦禁令的表现形式是强制和禁止被请求人为一定的行为,当所禁止的是被请求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其实质是财产保全,类似于海事请求保全;当所禁止的是被请求人的纯行为时,它与海事强制令相类似。(2)申请程序不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程序比较复杂,申请人必须向海事法院提供证明自己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同时还必须按照法院的裁定提供担保,以保证由于保全措施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损失。而玛瑞瓦禁令的申请程序比较简单,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处分或转移财产,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玛瑞瓦禁令。虽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时需要保证承担由于申请保全措施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不必须在申请当时提供相应担保。

    那么,买方能否依海事强制令来取得诉前保全呢?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了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可见,与申请玛瑞瓦禁令时所遇到的障碍一样,即使船舶状况存在瑕疵,卖方在交船前也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行为。因此,买方无法通过海事强制令来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救济。

    事实上,买方可以通过海事请求保全来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没有限定做出海事请求保全的条件,只要求海事请求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额,并附有关证据。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而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可以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因此,在买方能够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准予做出海事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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