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述论述中,与货物质量相关的概念己有“物之瑕疵担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关于货物质量的默示保证”。这些概念分属两国法律,表述不同,但其内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考虑行文的方便,为减少重复,明确概念含义,本文将使用以下概念:
“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义务”,指卖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保证货物质量达到相应要求的义务,包括法定质量保证义务和约定质量保证义务,在英国法中又叫默示质量保证和明示质量保证,而在我国法律中则只规定了约定的质量保证义务。
“质量要求”,指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所需满足的标准,也就是卖方质量保证义务的内容。根据质量保证义务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质量要求和约定质量要求口质量要求是质量保证义务的核心,讨论质量保证义务时,主要针对的也是质量要求,因此在论述中,有些时候提到质量保证,就是指质量要求。
“质量瑕疵”,指货物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要求的质量问题。
“质量保证责任”,指卖方交付的货物未能达到质量要求,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而须对卖方承担的相应责任。
本文所要研究的“船舶买卖质量保证”,指卖方在船舶买卖中所负担的使船舶质量或者船舶状况达到法定和约定要求的义务。本文主要是对船舶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船舶买卖中卖方质量保证义务的内容展开研究。至于卖方对质量保证义务的履行,虽然船舶买卖合同中有规定,如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或入干坞/潜水检查,但需要法院进行解释的部分较少,而且大多可归类于卖方的其他义务,如交船义务,因此本文当中不再进行讨论。
本文所论述的“责任”,是指在船舶买卖中,卖方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也就是所交付船舶不符合质量要求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
船舶买卖质量保证及相应责任的特殊性
船舶买卖质量保证的复杂性使得其与一般货物买卖质量保证区分开来,这体现在质量保证义务的内容和质量保证责任两个方面。
首先,船舶买卖中的质量要求复杂,这一方面是由于在英国法下默示质量条款是否适用于船舶买卖合同存在疑问,另一方面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较复杂。虽然同造船合同相比,船舶买卖合同中关于船舶质量的约定要少了很多,但些约定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专业性,需要法院对合同条文进行解释。比如“船舶在交船时的状况应与登船检查时一致”,到底是何种程度的一致?再比如“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夕,什么是“海事损坏”?“影响船级”又具体有什么要求?这些问题是关于一般货物买卖的规定不能解释的,需要专门探讨其含义。
至于质量保证责任方面,船舶买卖和一般货物买卖区别较小,卖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范围都适用一般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不过船舶买卖非常复杂,不仅包含了船舶本身,还包括了其他项目,如机器、备件、燃油等,这些项目的买卖有些是从属船拍买卖的一部分,有些是属于独立买卖,这在确定责任时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另外,由于船舶是生产工具,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时,经常需要计算附带损失,如损失的租金或履约机会,这在一般货物买卖当中并不常见,所以有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