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准据法对船舶买卖质量保证及责任的影响

如果船舶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同属一国,且交易在该国境内完成,则毫无疑问船舶买卖会适用该国法律,不存在选择准据法的问题。不过,作为船舶买卖重要组成部分的远洋船舶买卖,通常会具有国际货物买卖的特征,如合同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合同的履行地在第三国等。在这种情况下,船舶买卖合同就和其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样,在没有特别安排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多国法律并招致一定的混乱。当然,效率和经济利益是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考量之一。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涉外船舶买卖合同时,都会对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其中,最常选择的准据法是英国法。
从上文对中英两国法律对卖方质量保证及责任的概述中可以看出,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使卖方质量保证义务的内容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范围发生改变。所以,确定船舶买卖合同的准据法是确定卖方的质量保证义务及责任的前提。
我国涉外船舶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我国只有涉外合同才能由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理当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只要(1)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法人,或者(2)买卖的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
(3)船舶交接的港口非我国港口,或者(4)船舶买卖合同的签订地不在中国境内,该项船舶买卖就具有涉外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07规定》废止后,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特征履行说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理论,没有规定同类合同的特征履行方,更没有衡量特征履行方的标准,没有不须推理直接适用的法条。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大多根据定义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对涉外合同没有约定时如何选择准据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靠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在实际审判当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法官有很大几率会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中国法作为准据法。
对于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是该公约第2条中明确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