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以船舶所有权不实登记情形下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所有权不实登记是何种内涵、有何种具体形态、基于何种原因而产生这些都是了解所有权不实登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解决法律问题的前提是有法律问题的存在,所有权不实登记存在何种法律问题?本章将结合实践情形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一)船舶所有权不实登记界定
1.舟合舶所有权不实登记的概念
本文题为“船舶所有权不实登记法律问题研究”,界定不实登记的概念是问题的起点,只有明确了不实登记这一概念,才能对其内涵之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不实登记则是在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登记状况不真实的情形,本文所讨论的主要就是针对所有权这一登记事项。不实登记也叫“登记不实”,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登记所表彰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本文所研究的“船舶所有权不实登记”就是船舶所有权登记簿上所表彰的权利人与船舶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所有权登记簿上所表彰的权利人在本文中称作“登记所有人”,而实际享有船舶所有权但却没有在登记簿上展现的本文称作“实际所有人”。
与“不实登记”相关联的是“虚假登记”这一概念,虚假登记在这一词在船舶登记、不动产登记和企业登记中的研究文献中应用得较多。运用这一概念的学者普遍认为虚假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从而导致登记的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民事案由规定》中将虚假登记界定为因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工作人员失误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在虚假登记下当事人往往存在有主观追求登记结果不真实的主观状态,而本文所研究的不实登记现象并没有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加以限制,由于不实登记的形成原因多元,其中登记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也是多元化的,自然包括实际所有人故意这种主观状态,所以不实登记应为虚假登记的上位概念。
此外,国际上现如今对于通过注册虚假公司、虚假国际登记从事非法贸易的行为的欺诈性船舶(fraudulent-vessel-registrations)登记较为关注,虽然从当事人主观上讲也属于“虚假登记”的一种,但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船舶所有权不一致的的情形,解决其产生的国内物权、侵权等领域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而国际上的欺诈性登记的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从国际视角进行防范和规制,与前述的虚假登记从内涵至产生的法律问题都并不相同,所以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