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远洋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航运)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八日,原告顾某将其自有船只一艘挂靠在被告远洋航运,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约定案涉船舶以被告名义登记,但船舶所有权仍由顾某所有。在这之后,孙某利用案涉货轮向沛县农商行进行抵押贷款。另外,远洋航运及孙某出具《证明》证明贷款为孙某的个人行为,其抵押贷款的钱全部由孙某自己使用,船舶实际所有人顾某对此并不知情,与抵押贷款毫无关系,且双方约定该船舶不能抵押。孙某自愿在一个月内协助顾某办理船舶过户登记,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手续,否则承担法律后果。顾某诉至法院并要求沛县农商行解除抵押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顾某对案涉船舶享有实际所有权,但船舶在海事机关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某,且无所有权共有人,该船舶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孙某以案涉船舶抵押借款,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沛县农商行对该抵押权的设立并无过错,且该抵押权因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具有对抗效力。顾某主张其为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与孙某经营的徐州远洋航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依据挂靠协议约定孙某无权设定抵押,但顾某与远洋航运之间约定仅在双方之间生效,约定中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故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顾某如认为其财产权受损,可依据船舶挂靠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驳回顾某对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评析
该案中,顾某虽是案涉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该轮并没有登记在顾某名下,而是登记在被挂靠人远洋航运名下,这样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会认定经过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被挂靠人享有对船只的所有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完成了抵押登记,成为了本案与该船物权相关的第三人。最终,法院认可顾某对船舶的实际所有权,并依据登记对抗规则,认为银行为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权可以对抗顾某没有经过登记的实际所有权。
尽管船舶实际所有人采取了很多措施尝试去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例如,与船舶登记名义人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来约定船舶归船舶实际人所有、开具证明说明船舶情况、声明为船舶实际所有人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但效果不尽人意,法院仍以公示对抗规则为依据,认为第三人是基于信赖才进行的挂靠登记,因此第三人是能够依据登记而取得案涉船舶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案涉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由此可见,船舶实际所有权人在不能为船舶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缺少有效的途径去保护自己所有权。
3.小结
船舶属于特殊动产,按照我国《海商法》、《民法典》,采取登记对抗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船舶登记所有权与船舶实际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存在于买卖合同中,在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双方未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例如,船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款项结清之前,卖方保留船舶所有权;(2)存在于船舶集资购买或隐名合伙中;(3)存在于挂靠经营关系中,由于我国禁止在挂靠关系中委托经营,①为满足经营需要,船舶实际所有人会将船舶变更登记在经营人名下,例如,本章节所列举的案例就是此种J晴况;(4)存在于合伙共有渔船关系中,为方便领取补贴及经营需要,将船舶登记在船长名下。
在这些情形下,加大了判断船舶权属的困难程度。在第三人对船舶发生善意取得后,当实际所有权人提出异议时,怎样去权衡两者间的冲突,这是适用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对抗的难题。为了处理此类矛盾,先有《海商法》第9条、《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后来又出台了《<物权法>解释》第6条,《民法典》也延续了相应的规定,立法的规范似乎更加健全了,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却产生了若干新的司法问题。以宁波海事法院的统计数据为例,仅在2016年1月份到2017年5月份期间,宁波海事法院拍卖的船只共有116艘,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就有57例,其中有13例是由实际所有人提出,占拍卖船只总量的百分之11.21;法院受理了19例异议之诉,其中有8例是由实际所有人提起,占拍卖船只总量的百分42.11,①最高院曾针对此类案件发过批复②,旨在保护实际的所有权人,然而可惜的是,实务中往往以“该批复为个案,不具普遍指导意义”为由,未进行采纳。③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在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统一时,在实务中若出现纠纷,都是将名义登记认定为船舶所有权的有效变动,并认为第三人因信赖名义登记而所获得抵押权或所有权等是能对抗船舶实际所有权人的。然而这种做法忽略了对船舶实际所有人的保护,船舶实际所有人需要有效的途径去保障自身权利。原因在于,当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时,船舶实际所有人对船舶享有一个请求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但是这种请求权并没有排他效力,哪怕当事人约定在先,也不具有公示作用,不能够限制登记名义人对船舶的处分权,亦不能对抗后来的善意第三人。这些需求与预告登记的功能不谋而合,于是,建立船舶预告登记制度便成了值得去尝试的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如此一来,船舶实际所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丧失登记名义后,就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的预告登记,获得一个既可以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又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这样既能满足实务需要,又能保护船舶实际所有人对船舶的实际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