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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框架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完善

2025-01-11 16:03:41  点击: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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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交易,船舶中介,二手船舶,

    《联合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又名《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以下简称《北京公约》),于2022年12月7日经联合国第77届大会正式审议通过①,于2023年9月5日在北京举行

公约开放签署仪式,中国、瑞士、新加坡等15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公约的首批签约方②。

    《北京公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船舶司法出售后跨境效力问题,确保一缔约国依照公约规定程序完成的船舶司法出售效力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从而增强经司法出售的船舶物权的稳定性,促进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北京公约》的出台弥补了相关领域立法空白[}1避免了原有模式下国际礼让原则带来的不确定性,切实保障了购买人的利益,从而保证船舶售价,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是世界上司法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位居前列的国家,推动首部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出台及生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海事司法影响力。

    为推动《北京公约》的生效与落地实施,当前面临两大任务:首先,做好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批准加入公约前对国内法做相应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公约要求;其次,公约将否认司法出售清洁物权效力的情形限缩为“明显违反公共政策”,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尽量统一对公共政策的理解,降低不确定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聚焦于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对国内立法修改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下一步加入公约以及公约在国内顺利实施提供参考。

    二、《北京公约》下我国司法出售船舶物权效力的厘清与完善

    (一)《北京公约》下司法出售船舶是否均获得清洁物权

    《北京公约》第1条明确“本公约规范赋予购买人清洁物权的船舶司法出售的国际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约缔约国司法出售的船舶均可获得清洁物权。

    1.各国对司法出售船舶能否获得清洁物权的不同理解

    在公约起草磋商阶段,各国代表就对此问题持不同观点。数个国家提出依据其国内法司法出售船舶后,购买人并不一定获得清洁物权。例如,日本代表认为,依据其国内法,船舶司法出售后其上光船租赁权不随之消灭。希腊代表认为,依据其国内法,船舶司法出售不能消灭其上的船员养老金请求权。西班牙代表也指出,依据其国内法,司法出售船舶不总是获得清洁物权的效力。依据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工作报告,原则上司法出售将使船舶获得清洁物权,但存在例外情形①。

    因在有些法域司法出售并不具有消灭所出售财产上所有权利和利益的效果,由此引发了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对两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一是《北京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公约的立法目的是将船舶司法出售清洁物权效力及于所有缔约国,则公约是否仅适用于那些依据其国内法可以获得清洁物权的国家。二是如果公约适用于那些依据其国内法不一定获得清洁物权的国家,经《北京公约》调整是否统一赋予跨境司法出售的船舶清洁物权效力。

    2.《北京公约》将是否获得清洁物权留待缔约国国内法解决

    为解决不同法域司法出售效力的不同,以及由此引发的《北京公约》适用范围问题,在该公约起草过程中各国代表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有观点认为,《北京公约》仅调整依据国内法可以获得清洁物权的司法出售,不调整依据国内法尚留存部分权利的司法出售②此种观点的弊端在于出售后能否获得清洁物权往往需要个案判断,将其作为界定适用范围的依据有逻辑困境。另一种观点认为,《北京公约》仅针对国际船舶司法出售,且依公约进行国际船舶司法出售后船舶均具有清洁物权,而无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纯粹国内司法出售是否获得清洁物权则依据其国内法③。此种观点的弊端在于国际国内双轨制将导致他国购买

人与本国购买人在司法拍卖时的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船舶拍卖价格。而且,鉴于航运的国际性,界定纯粹的国内司法出售也存在困难。还有观点认为,原则上《北京公约》下船舶司法出售获得清洁物权效力,但允许缔约国依据其国内法进行保留,从而保留司法出售后船舶上部分权利和利益,当然此种权利和利益应当在船舶司法出售证书中予以说明④。部分与会者对此种方案的可行性表示怀疑。

    尽管在一些法域,船舶司法出售后仍存在依附于船舶的光船租赁权等权利,但此种情况较少且需要个案判断。即使在上述司法出售可能不产生清洁物权的国家进行司法出售,大多数情况下购买人仍可获得清洁物权⑤。基于此,联合国贸法会第六工作组第三十七届会议工作报告中达成初步共识:《北京公约》适用于根据出售国国内法有权授予清洁物权的国家所进行的司法出售,而不论具体案件中最终船舶是否获得清洁物权⑥。后续几次修订工作会议维持了上述观点⑦。

    因此,综合理解《北京公约》第3,4,6条可知,只要依据缔约国国内法进行司法出售时购买人有获得清洁物权的可能,公约就可以适用。至于个案中购买人能否获得清洁物权,则依据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裁量。公约第1条的含义是将依据司法出售国国内法获得清洁物权的效力扩张至所有缔约国,而不意味着所有适用《北京公约》进行的司法出售均可获得清洁物权效力。缔约国司法出售船舶能否获得清洁物权取决于该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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