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上交通、渔业生产生活的需要,乡镇船舶呈增多趋势,因乡镇船舶导致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本文从乡镇船舶的定义变化,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如何加强监管、压实责任和完善法规建设的思考。
1.乡镇船舶的概念
1987年11月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 98号)文件中,将乡镇船舶表述为“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经营性船舶的管理逐渐规范,而群众用于生产生活的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用于补仪休闲的自用船艇等非经营性船舶逐渐成为乡镇船舶的主流。近年来,各地区各级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解决此类乡镇自用船舶管理难题,纷纷出台关于乡镇船舶的相关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除了该文件所列的船舶类型外,未经渔政管理部门检验和登记从事生计捕捞的船舶及农用船、自用船等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也纳入了乡镇管理范畴。因此,当前乡镇船舶的概念既包括了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也包括了村(居)民因家庭生活或者农副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船舶)用于群众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从事农副业生产以及自用等纳入乡镇安全管理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