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航运公司的要求,自行筹资并建造/购买目标船型船舶,通常是一些比较新型和受欢迎的船型,所以通常选建造新船的比较多。之后把船以光租的形式租赁与航运公司。操作执行也是按期收取租金,在合同中约定是否届满后,承租人将船舶以约定的象征性价格购入船舶。直接租赁是比较传统的融资租赁形式,但它涉及到新造船,在项目执行交易的程序上会是相对复杂的多。

建造船舶项目,在最后节点的完成也就标志着船东给造船厂的分期付款要做最后的交割。新船的建造,都需要买家(融资租赁公司)分期预付造船款项,涉及的资金都是大额款项,买方都要去考虑在实际接到交付船舶前已支付的资金安全,所以都会要求造船厂相应地提供资信银行的收款保交货物的担保。即在买方具体支付每期建造款之前,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预付款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在船舶建造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在合约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预先需向船厂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执行合同的启动资金,由于该款项是对船厂在履约之前所作的预付,融资租赁公司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货方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却不能退款而无端遭到损失,要求船厂向担保人(银行)申请开具的,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益人,保证一旦船厂未能履约交付船舶,将在收到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通常该类保函是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预付款还款保函的开具对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认定亦有一定帮助。目前法律界对船舶建造合同的定性多有分歧,因而对在建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亦存在一定争议,但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看法是,若船厂针对买家付款开具了预付款还款保函的,一般认定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即归船厂所有。
直接租赁的当事人包括造船厂,承租方和租赁公司。船舶的建造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融资租赁公司为了确保其购船的资金安全,还需要造船厂提供银行的担保。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对其将来交付船舶于航运公司进行租赁业务,也需要一份有预期有稳定租金保证租赁合同,因此承租方航运公司手持一份长期稳定的租船业务合同,对于出租方租赁机构来说,会是进一重的信贷保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