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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船经营中的风险

2026-04-14 09:23:50  点击:

    船舶租船营运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责任风险,货损货差责任、人命伤亡责任、油污责任及各种的侵权责任,这些是有船舶互保协会的保险支持,只要处理得当,一般不会引起留置权。但还有些责任风险只能承租人自己承担,如加油商恶意虚报加油数量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有船舶在再转租的经营中,下一承租人恶意冒用S航运公司名义欠下的油款。虽然操作的可行性很难,但笔者在从业过程中确实是亲身经历过一次,二租家模仿某航运公司的公章出了一个延迟付款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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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船舶己还给该航运公司很长时间了,欠下的油款一直都未付给油商,最后船舶被申请扣押,无法航行,损失了不少。还有二层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无理索赔,恶意举报航运公司的违约或毁约说辞,采用告船、扣船手段。若惹上此麻烦,航运公司又必须得提供一笔大额的诉前保证金10万美金或是更多,以交换放船。此类风险并不在互保协会保赔,而且遇此风险时根据融资的保证合同,航运公司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船舶的抵押方融资公司,其加入进来共同关注扣船事态的发展。情况不严重且有补救的方法还好,若当事人各方都不提供保证,致使船舶被拍卖,则融资公司会以担保的优先债权人优先从法院那获得卖船的大部分钱,留给航运公司则微乎其微。

    此外,承租人S航运公司还可能存在租船上的经营波动剧烈、偿债、决策不当、未能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或者陷入经营危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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