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建造期间归出租人所有或者是建造期间归造船厂所有。当然在不同的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出租人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出租人在建造期间对船舶拥有所有权。在融资租赁条件下,这种所有权对出租人实际意义并不大,因为购买船舶也只是为了租赁给承租人从而达到投资收益的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对造船厂和建造船舶的过程往往一窍不通,而当它是船舶的所有人时,却要对船舶建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失赔偿等承担责任。面对这些风险,出租人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予以规避,当然,这种投保成本最终可以体现在租金构成中由承租人承担,另外,船舶建造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的工程,而在所有权归于出租人的情况下,造船厂无法以“在建船舶”做担保或者抵押,获得第三方的融资,也就意味着出租人需要负责造船过程中的资金提供。尽管出租方往往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的金融主体,但这种大笔的资金投入,仍然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压力。当然资金问题对于出租人来说相对较为容易解决。
另外一种是造船厂在建造期间对船舶拥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不同对建造期间的风险负责,但还有其他方面的风险。首先,当造船厂拥有对船舶的所有权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交付时该船舶上存在抵押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情况,那么为了消除这种权利瑕疵,出租人可能不得不延迟交货,这时候就面临着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甚至于减少支付的损失,其次,当造船厂破产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法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对船舶行使取回权,哪怕该船舶己经临近完工。这个时候,出租人不但面临着之前支付的款项无法取回,而且对于破产财产的受偿也并不享有任何的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选择让造船厂提供一份信用担保,约定由银行或者第三方有能力的机构在造船厂不能按期完成建造船舶任务的情况下,将出租人所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如果在此过程中还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也要一并赔偿。或者是约定由承租人对于建造期间存在的风险负责,因为造船厂和船舶都是由其指定的,所有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综上可知,无论选择何种所有权形式,对于出租人来说都不是高枕无忧的,具体选择什么方式,要结合双方的资信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从而尽量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