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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污染而产生的风险

2026-04-21 07:29:23  点击:

    在面对船舶污染这类侵权行为中,往往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考虑到这类侵权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所以当损害发生后,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失,而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么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在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律中,在发生油污损害的情况下,往往都将所有人作为责任人甚至是第一位的直接责任人,有些责任主体虽然并不明确,但也不能将所有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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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就首次在油污领域引进了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说这里是直接将船舶的所有人作为该种污染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而对于船舶的经营状态,是在光船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条件下在所不问。《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公约》同样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规定船东对燃油污染负严格责任,但是在这里对于“船东”该作何理解却存在着争议。对于“船东”一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该船舶的所有人,但在有些情况下,我们对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也称之为船东,而这时候船舶的实际经营人却不一定就是船舶的所有人。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便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船东”,这一词似乎将双方主体都包含其中,另外出于保护海洋环境目的的出发,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侵权事件,船舶的所有人往往逃脱不掉责任,哪怕该船舶是处在融资租赁的条件下、实际经营人并非出租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47,对于船舶导致的污染,污染者究竟是指船舶的所有人、还是光船承租人还是其他相关人员,这里并没有明确。换句话说,船舶的所有人并不能完全排除自己的责任。后来最高院于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在油污损害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通过以上的国际公约和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船舶在海上造成的污染(尤其是油污)这一侵权行为,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内立法,都倾向于将船舶的所有人作为污染损害赔偿的直接责任主体,或者只是连带的责任主体。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就可能由于承租人在经营船舶过程中作为或者不作为产生的污染损害事件,而因为国际条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动地卷入其中,面对着承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此外,和其他海事赔偿请求不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性,这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无疑又是一个风险点。首先,面对船舶油污损害的严格责任制度,极有可能只要发生了这种船舶油污损害,往往不考虑是否存在过失,当出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成为船舶的所有人时就必须作为责任主体,并且是直接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行高额的赔偿责任制度。48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虽然可以享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但该种责任限额往往高于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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