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历司法拍卖后,发生物权变动,理应办理注销和重新登记,并且应注销原船舶所登记的抵押权,否则船舶在其他国家仍有可能被起诉、扣船,其己经经历的司法拍卖在国际承认中也会遭遇一定的困难。以下案例即反映了这一问题。

“ACIUX”轮是一艘由意大利公司所有的意大利籍汽船,于1961年12月在英国被司法出售。一位买船人通过司法出售的方式购得该船后,希望从意大利获得船舶注销登记证书,并在其选择的国家办理船舶注册登记。但是意大利方面拒绝了竞买人的请求,未能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这意味着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意大利的法律一一船舶国籍国的法律在其他国家申请拍卖船舶。为了解决买船人的后顾之忧,英国法官要求抵押权人签署了一份不在其他国家再次申请扣船的承诺书,但这份承诺书的效力在其他国家是存疑的。
从“Acrux”轮一案中可以看出,买船人购得船舶后办理注销登记将面临一定困难,而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则成为了其他国家拒绝承认船舶司法拍卖的权利涤除效力的原因。即便其他国家在船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承认了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对于竞买人而言也需要经历一番周折。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联盟轮”一案,也体现了买船人够得船舶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重要性。2005年,北欧商业银行向中国天津海事法院请求扣押“Union"轮,该轮曾经登记注册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注册船名为“Phoenix",注册船舶所有人为兰德尔公司(Rendell Associates Corp. )。1999年海洋资源贸易商业公司(Ocean Resource Trade Commerce Ag.)向北欧商业银行贷款,该轮被兰德尔公司抵押给北欧商业银行作为为海洋资源公司提供的担保,后海洋资源公司未能如约清偿欠款。北欧商业银行已在巴黎获得有关此项债权债务纠纷的获胜裁决。北欧商业银行要求天津海事法院以“Union”轮的价值清偿其所享有的债权。该轮曾被朝鲜法院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出售给罗津石油公司,并在朝鲜办理了注册登记,登记船名为“Rason",朝鲜海事局同时出具了证书证明该轮无抵押权和债务。后罗津石油公司将船舶转卖给佛他贸易公司,船舶注册登记地为伯利兹,船名为"Union"。被告佛他贸易有限公司(Ferta Trade Ltd. S.A.)辩称,该轮历经朝鲜司法拍卖后,附着于船舶之上的抵押权已然消灭。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轮在朝鲜经历的船舶司法拍卖己经产生消灭附着于船舶之上的抵押权的效果,因而船舶己不再承担被拍卖之前设立的抵押权。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如果竞买人购得船舶之后没有在原船舶登记国办理注销登记,原船舶抵押权人仍有可能在其他国家申请扣船,并执行船舶以实现船舶抵押权。虽然在“Union”轮一案中,我国法院最终认可了朝鲜做出的船舶司法拍卖具备权利涤除的效果,但是此案的审理历经接近一年的时间,已经对船东造成船期的损失。
可以看出,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船舶在司法拍卖后是否办理了注销登记,是影响案件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即可以依据抵押登记证书向船舶所停靠的国家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而船舶司法拍卖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