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船人而言,船舶司法拍卖在其他国家被拒绝承认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船舶会因债权人的要求而被扣押,甚至买船人作为现任船舶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船舶被司法拍卖前产生的债务。

1.船舶被扣押的风险
申请扣押船舶是债权人对身为航运承运人和船舶所有人的债务人最为有效的一种追索债权手段。一旦船舶被一国当局依法扣押,则船期极有可能发生延误,船载货物可能面临过期、因管理不善而损害等损失,此时承运人不仅要面临因船期延误而带来的直接损失,还需要付出额外花费雇佣其他船舶运载货物,以维护自身商誉。
在前文所介绍过的“Union”轮一案中,尽管船舶己经在朝鲜经过了司法拍卖程序,重新获得了船籍证书等文件,但仍然有可能会因为司法拍卖发生前所负担的抵押权而被债权人申请扣船。如果该轮在经历司法拍卖之前,曾经在第三国雇佣船员并发生船员工资拖欠,该国船员或船员劳务公司也可以依据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虽然船舶司法拍卖的公告和船舶司法拍卖的完成可以产生消灭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但正如前文所言,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往往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船舶被扣押地的法律,在第三国经历的船舶司法拍卖,可能不会被认为己经足以消灭船舶优先权。哪怕最终历经船舶扣押国的审判,船舶司法拍卖被承认,船期损失也己然发生并且不会得到赔偿。
2.承担债务的风险
如果船舶在被扣押的国家的法院不被认为己经经过合法的船舶司法拍卖,或者认为该司法拍卖程序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告和通知程序,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即债权人得以船舶价值获得清偿。买船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自身所拥有的船舶是安全的,将会不得不以自身财产承担这些债务。这样的债务承担,为竞买人在船期受损后又增加了现金的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