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言,船舶司法拍卖被拒绝承认会对买船人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因而如何规避这种风险,以及在发生这种风险后如何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1.及时办理注销和登记
从前文所介绍的案例可以看出,买船人获得船舶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的物权变动效力能否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际航运实践,一艘船舶在没有办理注销的情况下,在另一国所办理的登记是难以被其他国家承认的。
如果主持司法拍卖的国家即为原船籍国,买船人务必了解清楚船舶注销手续是否应由原船舶所有人或者法院办理。若根据主持司法拍卖国家的法律,应由买船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则买船人应从法院处获得相关证明文件,妥善办理好船舶的注销和登记。但因为航运业当事人常常选择的争议解决地往往不是当事人惯常选择的船舶登记地,船舶原船籍国和主持船舶司法拍卖的国家为同一国家的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出现。当买船人面临船舶登记地与船舶司法拍卖地位于不同国家这种更为普遍的情形时,应在参与船舶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尽量要求原船舶所有人和法院协助办理注销工作。
2.向执行法院申请证明证书
在实践中,顺利的完成船舶注销登记往往很难,各国关于注销义务的规定并不一致,而对此问题有所规定的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家又较少,原船舶所有人作为被执行人也未必愿意配合办理注销登记。此时买船人应要求执行法院为其出具有关船舶司法拍卖物权变动效力的证明书。一般,证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证明书应载明司法拍卖的过程和程序,尤其是有关船舶担保物权公告的具体内容,以证明司法拍卖程序合法,并完成了对担保物权人的通知。第二,证明书应载明在法院地法下,买船人购得的船舶已经是权利清洁的船舶,不再负担其他担保物权。第三,证明书应载明竞买人的身份信息,并说明买船人参与司法拍卖、购得船舶的程序符合法院地法。
虽然一国法院出具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在其他国家可能不会受到直接认可,但从前文介绍的案例来看,证明书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相关的事实,仍具备一定的证明力,这可以为买船人在其他国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
3.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主持司法拍卖的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或者公示不清等原因,为买船人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权利负担,那么买船人是否可以基于法院的程序瑕疵或者公示不清而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责任呢?法院是否愿意接受这种追责,取决于该国对于司法拍卖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前文所言,目前关于司法拍卖的性质存在“公法说”、“私法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在坚持“公法说”的国家,如德国,法院在司法拍卖中对于竞买人是免于承担责任的。但在中国,由于立法和实践中基本认同“折中说”,因而相关立法和规定,允许竞买人在法院未尽义务的情况下,向法院追究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为国家赔偿责任。在坚持“私法说”的国家,买船人可以基于拍卖服务合同关系,向执行法院追究其作为拍卖人的责任。
因而,买船人需要了解主持船舶司法拍卖的国家对于司法拍卖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于向法院追责的立法情况。在法院地法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执行法院追究责任,以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弥补自身遭遇的损失。